毕业生职业见习 可获当地最低工资30%的补贴
为单位的农民工参加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获单位缴费比例的4.5%的补贴;大中专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可获见习补贴……日前,成都市劳动保障局出台相关规定,进一步对综合社会保险补贴、《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和完善。 根据系列政策,有关适用人群和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社会保险、吸纳、培训就业困难人员等方面享受系列优惠政策。
关键词一:综合社保
为农民工买社保补贴4.5%
聘用了该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而且按时足额为员工参加了成都市综合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社保机构可以予以企业缴费比例4.5%的补贴。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应为进城务工人员参加综合社会保险,其中单位缴纳缴费工资的14.5%,个人缴纳5.5%。为鼓励更多用人单位为非城镇户籍人员参保,对于参保单位,2008年12月前,社保机构将按照单位缴费比例的4.5%给予用人单位补贴。
参保单位在每季最后一个月月底前,汇总当季参保的本市非城镇户籍从业人员情况和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出具的已办理《四川省农村劳动者进城求职登记证明》人员情况,并填写《综合社会保险补贴申报一览表》,附参保人员身份证、户口、劳动合同,报参保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键词二:《再就业优惠证》
8类人可申请《再就业优惠证》
具有该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以下8类人员可申请《再就业优惠证》: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失业人员;失地无业农民;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下岗失业人员不得涂改、出租、转让《再就业优惠证》,有上述情况的将没收其《再就业优惠证》,并追回其已享受的减免金额。
关键词三:岗位补贴
困难人员可获岗位补贴
对提供公益性岗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中的“4050”人员及“零就业”家庭人员的用人单位和社区,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3年以上期限(公益性岗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补贴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计算,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其他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与之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从社会保险缴费开始计算期满12个月后,可申请最长不超过3年的岗位补贴,第一年每人1000元,第二年每人1500元,第三年每人2000元,每期满12个月后进行申报。补贴按月申报,申报受理时间为次月15日前。
关键词四:见习补贴
职业见习补贴最低工资30%
职业见习的对象为具有该市户籍,年龄在16—25周岁并进行失业登记的(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到30周岁)大中专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可申请由户籍所在的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安排到职业见习基地进行职业见习,见习期3-6个月。学员和见习单位签订职业见习协议书,双方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见习对象,由就业部门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的30%发给生活补贴。每位学员只能享受一次生活补贴。
记者肖建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