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3000万美金致2亿国资损失 曾育环获刑14年
海南省财信总公司原副总经理曾育环一案近日终审判决,因犯信用证诈骗罪,骗取省工商银行3000多万美元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2亿多元,收受他人贿赂5万元,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
曾育环一审后上诉
海南中院二审开庭审理
据了解
,曾育环现年48岁,海南省财信总公司原副总经理。因涉嫌犯信用证诈骗罪、受贿罪于2004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该案一审于2006年5月在琼中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同为被告单位的还有海南省财信总公司。一审判决后曾育环不服表示上诉,他认为自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事实上也没有非法占有的行为,故不构成诈骗罪。海南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
开具远期信用证
骗取银行资金进行分成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海南省财信总公司总经理李家福与海南昌隆公司经理马家仁商议进行融资,由财信总公司的子公司与香港的中隆集团公司、华宝东峰发展有限公司等境外企业签订假进口贸易合同,然后向海南省工商银行申请开具远期信用证,骗取银行资金,双方进行分成。
1995年12月5日,财信总公司成立融资小组,曾育环任组长。自1995年底至1996年间,财信总公司由时任副总经理的曾育环负责主管办理6家公司骗取银行开具信用证的相关手续,为单位套取银行资金。
1995年12月,财信总公司为了追回佳宏公司的300万元欠款,曾育环根据李家福的指示,以佳宏公司进口铜板纸为名,向省工行申请开具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2单7790382.89美元,给境外的中隆集团有限公司和纪明投资有限公司,并由财信总公司担保。1996年3月,财信总公司的子公司海南确雄贸易有限公司收到境外回款2单共计2924348美元,同年4月,海南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收到境外回款2单共计1218443美元,均没有归还省工行。1997年11月、12月信用证到期.,省工行垫付2单信用证款共计7791157.03美元。
1996年1月,财信总公司的子公司隆青公司以进口货物为名,由财信总公司担保,向省工行申请开具不可撤销信用证2张。同年3月6日,隆青公司收到境外两笔回款为3117231.08美元和3093162.18美元。1996年10月,归还省工行9025885.24美元。
海南中院经审理查明:曾育环在担任海南省财信总公司副总经理和融资小组组长期间,在总经理李家福的指挥和授意下,以总公司担保;在各子公司的配合下,以签订假合同为名,先后骗取银行信用证11单,总共金额为32904087美元;该信用证到期后,银行为其垫付30195969.64美元,造成损失合计人民币250378941.06元。
利用职务之便
收受他人5万元贿赂
另外查明:1995年年底,海南省澄迈海深建筑安装公司经理李某(另案处理)准备承建财信总公司的海口金楚小区工程,在李家福的授意下,1995年12月28日下午,李某打电话约曾育环到海口市南大桥下,把人民币5万元送给了曾育环。1996年7月,李某顺利地承建了省财信总公司的金楚小区。
法院经审理认为,海南省财信总公司于1995年底至1996年间,以虚假的贸易合同为名,由佳宏公司和总公司的子公司先后向省工行申请开具了不可撤销远期信用证,并以公司作为担保人,骗取省工行3000多万美元,造成损失折合人民币2亿多元,数额特别巨大。而曾育环作为财信总公司副总经理兼融资小组组长,其在开具信用证过程中起到了积极配合的作用,其行为已经构成信用证诈骗罪。同时他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了5万元人民币构成受贿罪。鉴于他有自首情节,原审法院已依法减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处海南省财信总公司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而曾育环犯信用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综合刑期15年,决定执行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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