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老板弟弟为公司购买材料出具了一份55680元的欠条,而公司却认为这是其个人行为拒绝支付欠款,为此债主选择了诉讼之路。
2003年10月至2004年2月期间,上海某设备公司在承建一项工程中,公司老板的弟弟徐某曾代理公司在鲁某经营的百货商场购买了电缆、焊条等材料,共计货款55680元。
雨花台区法院审理认为,鲁某基于徐某代理公司购买材料的事实及系公司老板弟弟的身份,有理由相信徐某是代理公司出具欠条。公司辩解此纯属个人行为,未能提供证据,不予采纳。昨日,法院一审判决公司立即给付鲁某欠款5568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