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法院收支脱钩公用经费有“低保”
法制网讯 通讯员胡鹏记者储皖中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下发的《云南省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标准规定,云南省县级人民法院按照“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要求,将诉讼费收入等行政性收费收入和各项罚没收入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支出根据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予以全额保障。 根据全省各地经济发展状况、财力状况以及人民法院业务情况,云南省县级人民法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划分为五类。
该文件要求县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省财政确定的保障标准安排人民法院公用经费预算,财政困难的县要制定分年度落实计划,原则上三年内必须达到省确定的保障标准。县级财政部门要按保障标准予以核定,原实际执行已高于该保障标准的,不得降低原保障水平;州市财政要进一步加大对财政困难县的补助力度,提高财政困难县对人民法院经费的保障能力。
对保障标准落实不好的县,省财政厅和省高院相应扣减省级专项补助经费。(责任编辑:徐艳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