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消息(湖北日报)(记者张真真、实习生李超)20多年前创作的雕像,没想到被企业将雕塑图片印在了其产品包装上,雕塑家一怒之下将5家生产商和15家销售商告上了法庭。昨日,7家企业先行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
1984年,武汉市美术公司高级工艺美术师、雕塑家杨林,受孝感市政府城市建设委员会的委托,创作了《董永与七仙女》的双人雕塑。1986年,该雕塑作为湖北省优秀城市雕塑入选《新中国城市建设成就展》,同年作为中国民族艺术佳作在巴西获奖。
原告称,2001年起,孝感市董永麻糖厂等5家麻糖生产企业,未经许可,将杨林的《董永与七仙女》雕像图片印在其产品包装上,经过湖北孝商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商场行销全国。
杨林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版侵权,便一纸诉状将20家企业告上法庭,要求这些企业民事赔偿80余万元。
武汉中院分4案审理此事。昨日,7被告中有2家企业出庭应诉。湖北孝商股份有限公司辩护人认为,该雕塑作品属于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应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合同约定,但是,原告并没有举证该委托合同。
法院将于今、明两天继续就此事审理其他3案,并根据审理情况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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