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刘鼎
位于武汉东湖开发区关山三路的新嘉园小区,是一处新建社区,共有6栋住宅楼304户住房,2003年11月正式交付使用。近3年来,小区曾经成立两届业主委员会,均因业主委员会委员们或无暇参与管理,或与物业管理发生矛盾,都先后辞职。 今年10月13日,小区部分业主家属(主要是业主退休的父母)在小区出现混乱的情况下,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自发进行新的“业主委员会”选举,其中5人超过入住户数三分之二的选票,当选本届“业主委员会”成员。但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将这5人报东湖开发区建管局物业科备案时,却遭到拒绝。物业科认为,这些人不是“业主”,不能被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因此不予备案。
10月30日,东湖开发区建管局物业科赵科长告诉记者,新嘉园小区业主家属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根据国务院379号令《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产生于房屋所有权人,即房屋权证户主或其配偶。新嘉园小区目前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所有委员,均不是房屋所有权人,而是业主的父母或其他家属等,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不能备案。
此次当选为“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栾志华对此感到困惑:住房对每个家庭来说都是一家人的共有财产。除少数人外,光靠一个人的收入购房确实是很难的。新嘉园小区住户有相当一部分是50多岁以上的中老年人,为儿女成家结婚而以儿女名义购房,并和儿女同住在一起,同时也因年龄大的公民购房银行不给贷款,所以房屋所有权证上都只写了儿女的名字。房屋本来就是父母子女共有的财产,为什么父母就不能被认为是业主?
家住新嘉园6栋2单元401室的范顺生先生说,新嘉园小区前两届业主委员会委员先后辞职,其主要原因就是原业主委员会成员是房产证上的户名被认可业主而当选,但他们工作很忙,没有时间处理小区的具体事务。这次被小区业主选举出来的业主委员会委员,都不是房产证登记的人名,小区业主均知道此事,参选居民的子女也都办理了委托说明。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洪斌认为,依照目前的法律规定,非业主不能当选为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委托的人也不能参选。但业主当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后,可书面委托自己信任的人参与具体事务管理。
新嘉园小区住户们反映,几年来,小区水电经常被中断,公共设施、设备得不到及时维护,房屋维修无人处理,门面经营油烟、噪音扰民严重,无人管理。今年9月21日下午1时,物业公司以小区业主不交物业费为由,擅自拉闸停电,造成小区生活供水中断,电梯不能运行,小区无路灯照明,并称是供电公司所为。而住户去供电公司调查,供电公司出具证明称没有拉闸。
栾志华对记者说,鉴于新嘉园小区目前管理混乱的局面,居民自发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本意,是想依法收集全体业主的意见,弄清相关的法律关系,积极与开发商、物业公司协商,解决遗留问题以及协助物业公司有序管理小区,让小区业主有一个安全、和谐、文明、舒适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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