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龙网讯(晨报记者文创)学生在校内受伤,学校并不一定就要承担责任。这里有个案例或许对各位家长有帮助:巴蜀中学两名学生在课间打闹时,一人颈椎错位,遂向学校和对方索赔。日前,渝中区法院判决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课间打闹受伤
2003年12月29日上午课间休息时,巴蜀中学13岁的小江(化名)和同班同学14岁的小明(化名)在教室外走廊上玩耍打闹。小江正蹲下系鞋带,小明突然骑到小江的脖子上。
第二天晚上,小江喊颈子痛,家长带他去看医生。2004年9月,经重庆法医学会鉴定,小江被骑导致颈椎2、3、4错位,目前颈部功能部分丧失在25%%以上,属于9级伤残。
小江认为,小明的行为造成了他身体的巨大伤害和精神影响,要求小明及其父母赔偿6.4万余元,包括精神损失1.5万元。而学校疏于管理,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而小明认为,没有证据能证明他伤害了小江。同时,巴蜀中学辩称,两名学生打闹的行为是在课间休息时间,发生的地点在过道即公共区域,与学校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而且学校的管理制度规定学生课间不能打闹。
学校不担责
法院认为,有证人证言能够佐证小明致伤小江的事实。小明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能够辨别其行为的危险性,应承担全部责任,因其事发时不满18岁,由其父母承担。
鉴于小江因伤致颈部功能部分丧失,心理受到创伤,判小明父母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法院判小明父母共赔偿5.6万余元。
由于小江的受伤是在下课后的休息期间,巴蜀中学对于小明突然骑上小江颈子这一突发事件,显然无法预料和制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如上课时发生学校将要担责
市律协民事委员会张世强:
如果这一事件是发生在上课时间,学校就要承担责任。目前,法律对学校应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没有定性指标,都较笼统。比如学校有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定期巡查等,一旦出了事,都是按照《民法通则》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过错原则来判定学校有无过错。比如该校管理制度规定了课间不能打闹,来印证其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
而学校有无过错,主要是指在教育设施上学校是否存在安全隐患,比如楼梯是否承重、堡坎是否设有护栏等。
来源: 华龙网 2006-11-08 10: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