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退休职工林某得到单位安置的一套解困房后,将这套房子让给没有房子的儿子林某某居住。几年前,林某某突然失踪,他的妻子许某未征得公公同意,私自卖掉了房子,而林某每月却要从退休工资中扣除该房的物业费。无奈,林某将儿媳许某告上了法庭。
68岁的哈尔滨铁路退休工人林某的两个儿子均已成家,但因住房有困难,全家挤在一起住。1996年4月,林某的单位为他在哈市红旗小区解决了一套住房,房屋属于铁路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解困房,为铁路的公产房。林某交了购房款、煤气安装费和一年的取暖费后,便让大儿子林某某和儿媳许某搬进了新房,并将上述费用的收据、住房分配通知书及与单位签订的取暖费交纳协议书等有关手续交给儿子保管。2000年2月10日,林某的儿子林某某突然失踪,林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但至今音信全无。同年5月10日,儿媳许某没有征得公公的同意,私自将住房以5万元卖给了李某,上述手续也全部移交给了李某。李某居住不到半年,于同年10月23日又将该房以6.6万元的价格卖给了赵某。2003年2月,林某才得知单位分给他的住房被儿媳偷偷地卖掉了。2年多来,林某每月都从退休工资扣缴了12元的物业管理费,共计348元。2003年6月,林某将儿媳许某以及购房者李某、赵某告上了法庭。
2003年10月、2004年12月,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两次向许某送达了开庭传票,许某均没有到庭,此间赵某因故死亡。后来,赵某的女儿申请作为继承人参加诉讼,2005年5月18日,哈铁运输法院进行了缺席审判。
法院经审理认定,许某在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又未征得其公公林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出卖房屋,侵犯了林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法院判决许某与李某、李某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许某在判决生效后,向李某返还5万元购房款,李某向赵某(之女)返还6.6万元购房款,赵某(之女)则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从该房迁出,将该房返还给原房主林某,并支付林某房屋物业管理费348元。
李某却对铁路法院的判决不服并提起上诉。今年10月中旬,哈尔滨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林某历时3年多,终于将儿媳私自卖掉的住房追回。(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