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不能解聘怀孕女工
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将有更详尽和规范的要求
核心提示
我省事业单位聘用制将有更为详尽和规范的要求了,记者7日获悉,今后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的事业单位可优先在本单位选拔,不平等的职工权益合同视作无效,而且不能解聘孕期女职工。
老职工拒签可获择业期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也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在严格考核前提下,采用单位与现有在职职工签订聘用合同的办法予以过渡。
此外,首次签订聘用合同时,老职工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须给予其不少于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对未调出者劝其办理辞职手续,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
试用期的规定只适用于单位新进的人员,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原固定用人制度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不再规定试用期。
记者了解到,事业单位的聘用合同分四种类型:其一,3年(含)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其二,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其三,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其四,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
不平等的聘用合同无效
凡公开招聘人员的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在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时不能“超编”进行。据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必须在本地区发布招聘公告,采用公开方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应聘人员进行考试或考核,考试或考核结果及拟聘人员应进行公示。
事业单位在与聘用人员签订合同时,如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视为无效: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采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本人提出异议的聘用合同。
不能拒聘怀孕女职工
本单位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或职工患上职业病等等都不是事业单位不予继续聘用的理由。
据悉,事业单位在公开聘用人员时遇到老职工当中有现役军人的配偶;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残疾人员;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级至6级伤残者,以及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单位可暂缓签订聘用合同,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也可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至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违法职员单位可解聘
特殊情况下,单位可有条件地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如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等,单位可以解除与其签的聘用合同。
若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也须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待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对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也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文/记者皓琳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