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隋女士骑车摔入沟中成了植物人。今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判决某道路施工公司向隋女士赔偿70万余元。
隋女士今年48岁,她每日清晨骑电动自行车上班,途中必经南四环北侧辅路花乡桥东1000米左右处的铁道桥。 去年11月30日,铁道桥开始改造。当晚9时施工公司开挖沟槽,并在迎车方向设置了“前方施工”、“车辆慢行”等交通导行设施及围挡防护,但在逆行方向未设立明显的施工标志及有效的安全措施。12月1日早上5时许,隋女士上班骑电动自行车逆行到施工工地时,由于天色昏暗,她连车带人一下掉入沟内,头部撞在刚挖开的路基上严重受伤。经抢救,隋女士虽脱离了危险,但成了植物人。为此,施工公司先后为隋女士支付医疗费共计21.8万元。目前隋女士仍在住院治疗,隋女士70多岁的老母亲一直在旁陪护,现他们已欠医院医疗费、住院费60余万元。为此,隋女士的母亲代她向施工公司提出了169万余元的赔偿请求。
丰台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施工公司赔偿隋女士共计7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