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增强了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截至今年5月,全国住房公积金累计缴存人数已超1亿,目前实际缴存人数约6245万,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包括提取、个人贷款和购买国债)达到69.8%,全国约3000万职工通过提取住房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改善了居住条件。
但是,中国人民银行的一份报告称,目前住房公积金运作中存在两方面的主要问题:
第一,公积金贷款有额度限制,一般较难申请,支持中低收入职工购房的效果不明显;第二,公积金资金运用收益的归属需要明确。
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政策性购房支持,应该体现出对中低收入家庭的倾斜,而现在的制度是“一刀切”。从实际执行情况看,这种“一视同仁”导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范围主要集中在机关事业单位、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和垄断行业等较高收入群体。而企业贷款人又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等中高收入群体,中低收入群体住房公积金贷款率低的问题较为突出。利用住房公积金扶持大量中低收入职工贷款解决基本住房的政策目标难见实效。
为此,应进一步强化公积金制度的政策功能,突出政策性和保障性的特点,使这项制度在推进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国家有关部门应研究针对不同收入和家庭条件的购房者采取不同级别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设计、制定一些专门面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公积金政策:
一是适当放宽对中低收入家庭的贷款条件,允许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使这部分职工家庭能够切实利用住房公积金制度改善居住条件。
二是对中低收入家庭购房实行优惠贷款政策,通过采用增加贷款品种,提高贷款额度,灵活还款方式,降低贷款成本等方法,加大支持力度。
三是显著提高低收入职工最低缴存限额,保障低收入职工通过参加公积金制度得到一块最基本的住房保障资金积累;同时,加大对未建立公积金制度单位的行政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制度覆盖到每一个在职职工,并逐步向农民工领域扩展,依法维护中低收入职工享有住房公积金权益。
四是住房公积金在资金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增值收益,可以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反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为其改善住房条件方面发挥公益性功能。
总之,我们要开拓思路,大胆创新,不断拓展制度新的功能,赋予制度新的内涵,住房公积金应该在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条件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