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岁的杨林,现住在新华街取水楼社区,10多平方米的小屋里,挤着他和老伴。房间里堆满了雕塑,以及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书籍。1989?2006年,17年来,杨林为了《董永与七仙女》的著作权打了3场官司,虽然都赢了,但由于获赔金额“太少”,让他很不满意。 杨林称:他维权17年,不但没有赚到一分钱,还为此几乎倾家荡产。[聚焦第一案]
正名判决13年讨了8000元
被告:河北芦进桥公司、孝感市城建委、孝感董永公园1989年,杨林第一次走进法院,地点是孝感孝南区法院。杨林称,1984年,他为董永公园设计了《董永与七仙女》塑像,后雕像出现龟裂。1988年,孝感市城建委委托河北曲阳县芦进桥雕塑公司,复制该雕像。复制品底座,刻着“中国工艺美术大师芦进桥雕刻”字样。他要求芦进桥公司及承包方,支付设计费和复制品署名侵权赔偿费。同年11月,孝南区法院一审认为,雕像是根据民间传说的人物形象加工而成,对杨林“享有著作权”的说法不予支持。杨林随后上诉至孝感市中级法院。1992年7月,孝南区法院判决芦进桥公司将署名凿掉,并将著作权划归杨林和“第三人”共同拥有。杨林对和他人共同拥有著作权不服,再次上诉。1995年10月,孝南区法院第3次开庭审理此案,判决侵权不成立。一年后,此案在孝感市中院第四次开庭。法院认为,署名已除去,侵害著名权的影响已消除,判决雕塑公司赔偿杨林2500元,赔偿公园2500元。可杨林不服判决,提出申诉。1997年12月,被孝感中院驳回,维持原判。不屈不饶的他再次上诉。2001年6月,孝感中院判决“董永与七仙女”雕塑著作权归杨林所有,芦进桥公司侵犯杨林署名权,赔偿5000元;董永公园管理处因复制作品,支付报酬3000元。13年的官司赢得了8000元的赔款。杨林苦笑着对记者表示,这还不够他来往各地的交通费,更不谈诉讼费和律师费了。但他却认为,这次判决为他正了名。[聚焦第二案]
获赔2万诉讼费花了1万2
被告:孝感远程麻糖公司、武汉家乐福超市2001年,杨林发现,武汉不少超市里卖起了“孝感麻糖”,外包装上大多印着《董永与七仙女》的头像。经一番搜索,他找到了源头孝感市八埠口远程麻糖有限公司。2001年底,杨林将该公司和销售商武汉“家乐福”超市同时告上法庭,分别索赔50万元、20万元。孝感中院审理认为,“远程公司”是对雕塑作品的摄影作品的合理使用,并没有侵犯杨林依法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获得报酬权等权利;而“家乐福”只有在其所售麻糖产品的生产者“远程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前提下,其又未尽到对该产品的合理注意义务,才构成侵权。但法院考虑到“远程公司”使用雕塑作品照片,用于包装获取了一定经济利益,判决“远程公司”付给杨林2万元赔偿,并承担2000元律师费;“家乐福”停止销售。杨林又不服,上诉到省高院。2003年,省高院下达民事判决书,驳回杨林的上诉,维持原判。并要求杨林承担二审诉讼费1.2万余元。[聚焦第三案]
索赔800万获赔1万多
被告:国家邮政局、中国集邮总公司、湖北邮政局、孝感邮政局2005年1月,杨林再次为了《董永与七仙女》,创下了索赔800万的天价索赔案,在我国知识产权界,掀起大波。这一次,被他推上被告席的是国家邮政局、中国集邮总公司、湖北省邮政局、孝感市邮政局。杨林诉称,2002年邮政局制作发行的孝感特种邮票时,国家邮政局等四个邮政单位未经他授权,就擅自把他的雕塑《董永与七仙女》制作成邮票发行。他说,一开始孝感邮政局来找他协商,说好只在其中一本纪念册的封面上用他的作品。双方约定只准用杨的原作图,不能使用雕塑的复制品。但他后来发现,邮政局不止在纪念册封面上用他的雕像图,而是在各类邮品、邮票、纪念章及礼品袋上都用。其中邮政局不但用了复制品,还署了他的名字。而他的原作图,邮政局反而没署他的名字。杨林认为,由国家邮政局主办,中国集邮总公司发行,湖北省邮政局和孝感市邮政局承办的《董永与七仙女》特种邮票及各类邮品、邮票、纪念章,未经授权使用《董永与七仙女》雕塑,构成对自己著作权的侵犯,他向四家单位提出索赔共计800余万元。2006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湖北省邮政局、孝感市邮政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杨林著作权的侵害。湖北省邮政局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杨林经济损失(包括杨林为制止被告湖北省邮政局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7万元;孝感市邮政局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杨林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万元。并赔偿杨林为制止孝感市邮政局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2000元。法院还要求,孝感市邮政局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就其侵犯原告杨林署名权的行为在《中国文化报》上向原告杨林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孝感市邮政局承担。杨林还是不服法院的判决,他认为法院支持的赔偿金额和自己的要求相去甚远。为此,杨林提出上诉。目前,此案还在审理阶段。记者肖利敏实习生 梁晓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