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1月8日电 (记者田雨、胡锦武) 通过对影响刑事司法工作的各种观念进行系统的梳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强调,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要牢固树立符合刑事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
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肖扬提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六项指导原则:
一是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既要充分发挥惩罚犯罪的职能,又要强调人权保障的职能,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
二是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要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同时,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三是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刑事审判工作要着眼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落脚于实体公正的维护,辅之以诉讼效率的提高。
四是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确保裁判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当由法院负责的事项,人民法院必须负起责任。
五是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这一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
六是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同时,要注意量刑平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