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张收据对抗三份欠条
曲玲、筱晶晶是有10年交情的好朋友,每逢筱晶晶有困难,曲玲总是热心帮助。
但曲玲2005年1月31日却向中山市中级法院起诉,称筱晶晶借款后一直拖欠不还,请求法院判令其还款人民币24万元,并出示了筱晶晶亲笔出具的3张借据。
法庭相见,情义已逝。筱晶晶坚称,借款不仅已经全部还完,还多支付了本金和利息。并从容地向法庭出示了4份证据:一是曲玲出具的收据,证明自己曾还款9.44万元的事实;二是由曲玲的妹妹曲乐出具的收据,证明自己曾还款14.8万元的事实;三是中山农村信用合作社存款回单,证明自己曾分三次向曲乐帐户内存入现金共1.56万元;最后是中山市南区办事处某村委会证明,证明曲玲与曲乐是姐妹关系。
面对筱晶晶的从容,曲玲显得十分愤怒。所谓自己和妹妹出具的收据都是假的。
筱晶晶一共向法庭提交了两份收据。2003年6月3日的收据上写着:“兹收到筱晶晶九万肆千肆佰元,2003年2月至5月止”,收据上有签名“曲玲”。曲玲说这是她开立给筱晶晶的还利息收据,当时所还利息的数额为4400元,是筱晶晶篡改了收据,自行添加了“九万”二字。
另一份收据内容为“今收到筱晶晶人民币¥148000元”,并在收据的大写金额一栏书写了148000元的大写字体,也有曲乐的签名。曲玲说这份收据也是筱晶晶在归还4800元利息的收据基础上篡改而成的。
是非黑白,口说无凭。曲玲要求对两份收据上的字迹进行司法鉴定。
笔迹司法鉴定还公道
法院批准曲玲的要求,并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笔迹司法鉴定。鉴定结论认为,收据中的“九万”及“1”字迹均是后添加的,虽无法确定第二张收据中个位上的“0”字是否后添加,但这些都无法确定为曲玲、曲乐姐妹所写。
法院认为司法鉴定结论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之一。对于2003年6月3日的收据,司法鉴定结论认为“九万”二字是后添加形成的,虽然不能确定是否为曲玲本人添加,但是由于该收据曲玲开立后即交由筱晶晶持有,同时,从该收据的内容上分析,“九万”二字与“肆千肆佰元”的字体不同,并且没有与金额“肆千肆佰元”一起共同书写于收据的“金额”栏的空白处,而是书写于上行的“兹收到”空白栏的手写文字之后,因此要以此收据的内容证明曲玲承认其收到94400元的事实,并不符合逻辑。
2003年11月17日收据的内容同样遭到质疑。鉴定结论认为阿拉伯数字金额首写“1”字为后添加形成,虽然不能确定数字个位上的“0”是否在后添加并且无法确定是否为曲乐所写,但是明确了大写金额的数字不是曲乐书写。
证据与心灵的双重瑕疵
中山中院认为两份收据的内容在证明力上均存在重大瑕疵,筱晶晶又没有对上述瑕疵作出合理解释,即未能对其提供的证据与要证明的事实之间作出合理的逻辑说明,其举证义务并未完成。对于两份收据的真实性,中院不予确认。
置多年姐妹情谊不顾,在法庭上使出浑身解数赖旧账,筱晶晶避得开自己的良心,却避不开法律的追究。法院判令筱晶晶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万元给原告曲玲。
接到判决书后,本应高兴的曲玲,心情依然沉重:“24万块钱,就能交换姐妹情谊和人格尊严吗?”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民间借贷法官提示:
1、出借人给付款项的证据、借款人曾经还款或还息的证据都有可能成为有朝一日对簿公堂的关键,留意保管款项收、支的凭证会避免“口说无凭”的无奈。
2、我国《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借款人在约定的还款期届至后没有按期还款的,还是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的。
3、民间借贷案件约定的借款利率,我国法律规定其上限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但是如果这是一件以外国法律为审理案件的准据法的涉外借贷案件,其利率的标准则应视该法域关于借贷利率的法律规定而定。
4、借款的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的方式等都是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全面履行原则,借、贷双方均应严格恪守合同的约定,包括出借人在还款期限届至之前,除因法定的不安因素出现,出借人不能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
(陈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