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是中央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是从司法制度上落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原则的重要措施,是履行国际人权公约的重要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如是说。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
肖扬说,“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当前,我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运用死刑惩罚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仍然是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必要手段。肖扬指出,“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人民法院贯彻党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就是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肖扬说,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创举,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肖扬特别指出。
相似犯罪适用刑罚不能过于悬殊
“相似犯罪适用刑罚不能过于悬殊。”肖扬强调,必须注重量刑均衡,避免对相似的犯罪适用刑罚过于悬殊,以维护司法的权威和统一。“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一,是刑事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肖扬指出,科学、合理的量刑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对于实现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特殊意义。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此,肖扬表示,这是量刑的基本准则,要深刻理解、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扭转“重实体、轻程序”错误观念
针对一些地方法院“重实体、轻程序”并由此引发司法不公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7日强调,必须扭转这一错误观念。肖扬说,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有相当部分是因程序不公正或是由程序不公正引起的。”肖扬表示,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必要机制,一旦违反,不仅其追求的实体公正目标难以实现,而且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立正义价值也荡然无存。肖扬表示,必须一方面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