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日报报道(记者 王玥)大大小小的保险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快速处理机制进行解决。保监会日前公布了《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草案)》,准备在保险行业协会成立纠纷调处机构。记者昨天从江苏省保险行业协会了解到,保户每年找到该协会投诉协调的纠纷有100多件,协会作为“和事佬”,力图主持公道,尽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一年100多起纠纷找到协会省保协秘书长濮阳昨天介绍说,保户每年投诉到行业协会的案子有100多件,协会了解具体情况后,与保险公司联系,然后就在保户和保险公司之间劝和做“和事佬”,大部分的纠纷都顺利解决了。“小纠纷大家商量着处理,如果动不动就闹上法庭,搞得剑拔弩张,保险公司、消费者均身陷其中耗时耗力,实在没有必要。”
据了解,财险纠纷主要集中在对车险理赔的异议上。比如车险诉讼案件中,保险公司是第一方、被保险人作为肇事者是第二方、受害者是第三方。往往保险公司同意赔偿了,被保险人还要求公司承担他的诉讼费用,公司自然不乐意,就闹到协会来。协会处理这些纠纷一般根据具体情况,再两头商量。
至于发生的寿险纠纷,主要是对条款不理解。买了长期寿险想想不合适要退,而按照规定,在10天到1个月的犹豫期内可以全额退款,过期就只能按保单现金价值退,会损失部分保费,矛盾于是来了。“我们会耐心跟保户解释现金价值的概念,但如果发现保险营销员在卖保单时确实存在误导、代签名等违规行为,我们会帮助保户实现全额退保。”
50万元内纠纷快速调解《指导意见(草案)》称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是司法程序之外的一种保险纠纷调解处理方式。各地将由保险行业协会下设的纠纷调解处理机构,主持保险公司和消费者达成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调解协议。在这种模式下,纠纷调处机构在调处保险合同纠纷时,既要遵循法律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要充分考虑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指导意见(草案)》还规定,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诉讼或仲裁产生冲突,以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处理机制受理的案件应当符合以下6个条件: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当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消费者不接受的;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未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投保前了解具体内容,小纠纷可避免发生
“我车子出险了!”“在哪个公司投保的?”“哪个公司?保险公司!”濮阳曾接到过这种令他啼笑皆非的电话。在哪个公司投保、保了些啥一无所知,连保单都不知扔哪去了,这样糊涂的保户还不少。“有些小纠纷完全可以避免发生。市民投保前必须弄清楚险种的具体内容,拿到保单了也要认真研究,自己到底有哪些权利,又有哪些义务,出险后该怎么办——对自己负责的同时也能减少纠纷。”
濮阳建议,如果与保险公司发生异议,首先和公司协商,如不能统一意见,则可以直接找保险行业协会出面。“协会将努力让双方达成共识,并尽力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