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施工公司因未采取有效安全警示措施被判赔偿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隋女士在骑车上班途中掉入南四环花乡桥附近一条正在施工的土沟中,结果被摔成植物人。母亲姚女士将施工方告上法院,索赔169万余元。
昨日上午,丰台法院判决道路施工公司赔偿70余万元。
去年11月30日,南四环北侧辅路花乡桥以东铁道桥进行改造,当晚9时,断路开槽施工作业开始后,路面挖开一条深1.6米、宽4.5米的坑槽。次日清晨5时许,骑车经过此地的隋女士连车带人掉入沟内,头部撞在刚挖开的路基上。经过3个月的治疗,医院确定隋女士手术后呈植物人状态。家人认为,负责施工的河北政华建业建筑劳务公司没有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法院审理认为,施工方在工地西侧未采取有效的安全、警示措施,造成隋女士行驶到该路段摔伤,施工方应承担赔偿责任。隋女士骑车逆行,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法院一审判决施工公司赔偿隋女士家属各项损失70余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