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清河交通队对一起事故的处理程序有瑕疵,海淀法院法官推翻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近日,海淀法院判定,此前交通队认定的不承担事故责任的汽车司机应承担事故80%的责任,须赔偿伤者10万余元损失。
2004年10月13日,戴先生骑车横穿机动车道与何先生驾驶的汽车相撞,造成戴先生受伤,两车损坏。 当日,清河交通队出具《简易程序交通事故处理认定书》认定,戴先生负全责。
去年3月2日,海淀交通支队根据戴先生的伤情诊断,以不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为由,出具《执法决定书》,让清河交通队按一般程序处理,对事故重新调查。后清河交通队再次做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戴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何先生不承担责任。此后,戴先生将何先生告上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清河交通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该事故,在程序上确有瑕疵,虽然海淀交通支队撤销了清河交通队第一次做出的认定书,但清河交通队按一般程序处理本次交通事故时,在时间上已丧失了对于事发现场、事发时的车辆状况、事发时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调查、取证之最佳时机。法院据此对清河交通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根据事故双方的陈述,并从严格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原则出发,认定何先生承担该事故主要责任,赔偿比例为80%,戴先生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赔偿比例为20%。最后,法院判令何先生赔偿戴先生10.3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