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生精神病院死亡谁之过
由于怀疑王珍有精神病,派出所民警将其送到了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收容治疗。医院诊断:王珍患有精神分裂症。
死者父母说:“女儿根本没有精神病,是医院害死了女儿。”
本报讯(记者刘晓星、毕征)来自广西的高三女生王珍因涉嫌在广州一家珠宝店里偷窃被抓,又因被怀疑有精神病而被送进了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后在医院死去。 王珍父母将医院送上了被告席,并在一审中获赔近30万元。医院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称王珍是饿死的。王珍父母则说女儿是被医院害死的。
医院诊断王珍患精神病
“女儿根本没有精神病。”死者父母颜昭文、王玉霞在法庭上反复强调这句话。此前曾有报道称,王玉霞于2002年2月,以女儿有精神病为由,向学校请假把王珍带到广州市白云区的住处生活。王玉霞在法庭上一口否定女儿患精神病之事,称请假是学校老师建议的,以精神病为理由也是因为“老师说什么家长就照着写什么”。女儿到广州后,还替父母买菜做饭,闲时唱歌、玩电脑,根本没有任何异样。3月31日下午,王珍独自一人到天河某珠宝金行挑选首饰,因涉嫌盗窃首饰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处理。同日,由于怀疑王珍有精神病,派出所民警将其送到了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收容治疗。医院诊断:王珍患有精神分裂症。住院期间,王珍屡屡拒绝进食,并患上感染性疾病褥疮。
针对王珍的病情,医院作出给予其二级护理的诊断意见。但经一审法院查明,这种护理在5月21日停止。5月30日早上,王珍被护工发现死在医院内,尸体后骶部、臀部有约6厘米×7厘米褥疮、溃疡,恶臭明显,头部枕部两处分别有约2厘米×3厘米、2厘米×2厘米褥疮、溃疡,后枕骨外露、恶臭。经确认,王珍的死因为:进食障碍、精神障碍,重度营养不良,全身严重感染,全身脏器功能衰竭。6月24日,尸体被火化。
医院存在误诊误治可能性
2002年6月1日,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向王珍在广西的外公发去电报,告知王珍已死。6月20日,颜昭文、王玉霞就赔偿问题与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达成协议。然而,2004年8月,颜、王二人向公安部门申请协议无效,并于2005年将医院告上法庭。白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收治王珍后,没有查明其是否有精神病患病史,也没有将其送往有关机构进行精神病鉴定,只凭初步诊断就将其视为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治疗,存在误诊误治的可能性。而且医院于5月21日后就没有继续护理,导致王珍病情未被及时发现,丧失了最后的抢救时机,因此医院对王珍的死亡存在重大过失。该院据此判决医院赔偿王玉霞及王珍的父亲颜昭文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97608元。一审判决后,医院不服提出上诉。
三道疤痕是手术所留?
“是医院害死了女儿。”在昨日的二审庭审中,王珍的父母坚持认为。其母王玉霞称,一开始,医院说王珍是绝食饿死的,她和丈夫就相信了,这才和院方签了关于赔偿问题的协议。后来,他们提出要看女儿的遗体,却被院方告知尸体已被火化。两人觉得事有蹊跷,便向有关部门反映,但一直等不到答复,直至2004年8月,公安部门才将他们的情况记录在册。“后来,我们千方百计得到了女儿的尸检记录和病历,才知道医院三次为她注射了大型手术的麻醉剂。而且王珍死亡后,腹部和胸前共有三道手术留下的‘刀痕’!”颜昭文晃着一份报告大声说。
院方则对王珍父母的说法予以全盘否定,其诉讼代理人称,死者家属所说的麻醉药,其实是用于精神病人的常规药,80%~90%的精神病人在康复时均用这些药。他还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医院对王珍死亡存在重大过失提出异议,称根据病历显示,医生一直在按长期医嘱单进行治疗。但王珍后来出现了合并感染,并发现有肉疮,病情危重。在这种情况下,医生用了抗菌素药进行治疗,由于病人绝食,医生也为其注射了葡萄糖补充能量。至于那些刀痕,其实是肉疮所留。
是医患纠纷还是行政纠纷?
在昨日的庭审中,双方是否存在医患关系是双方争论的另一焦点。死者父母称,有关法律规定,接收精神病人,必须接受专家认定,然后由法院裁定,还要通知家属,由家属决定是否送院。因此,白云区精神病康复医院的行为是违法的。但王珍与医院已形成事实医患关系,且治疗期间在医院死亡,医院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院方则辩称,事发当时医院是指定的收容盲流精神病人的定点收治医院,其与王珍之间并非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民事医患关系,而是行政行为,双方的纠纷应当属于行政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