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黄秀丽)欠缴养路费半年机动车有可能被暂扣,这是记者从《北京市公路条例(送审稿)》上了解到的。《条例(送审稿)》从11月7日起至12月7日,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征求市民意见。欠养路费半年暂扣车辆《北京市公路条例(送审稿)》是1998年实施的《公路法》的地方性配套法规。 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将于明年实施。
1999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对《公路法》进行修订。第36条修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专家认为,此规定意味着对车主征收养路费的法律依据已经消失,但各地每年仍然在征缴养路费。
《条例(送审稿)》加大了对养路费征缴的力度,提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与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建立机动车登记信息共享机制,在办理机动车停驶、注销、转移、过户、年检等手续时,协助查验公路养路费凭证。
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将暂扣机动车,并责令其所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偷逃、漏缴的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可申请法院对暂扣机动车进行拍卖。
国道周边20米内不许盖房子
《条例(送审稿)》提出,在公路沿线建各种建筑设施,国道、市道小于200米的,县道小于100米,乡道、村道小于50米的,在立项时,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经评价对公路运行安全和畅通将造成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进行调整;经调整后仍未消除影响的,立项主管部门不予立项。
《条例(送审稿)》还划出了公路建筑控制区,国道20米、市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高速公路30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50米。新建、扩建的道路禁止在控制区内建设公路附属设施以外的建筑物;禁止高空作业、取土、挖砂、挖沟、排污、蓄水养殖等行为。RJ055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