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静涛)因为没有取暖合同导致取证维权难,针对业主此类投诉的特点,西安市消协维权律师团的三名律师昨日向本报发来了他们起草的《西安供用热力合同》,该合同对供热双方有哪些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都作了详细规定。 据悉,这将是西安市首份“供暖合同”。
同时,本报将在华商网公布此份“供暖合同”,市民及社会各界人士可发表意见和建议。
“合同”规定一:室温不够16℃
应减收或退还部分费用
该合同共十一条,规定供暖的室温应达到16℃,或者“也可约定持续供热温度”,如达不到16℃,供热人应当减收或者退还部分供暖费。
在该合同中,记者发现,供热人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和使用范围向用热人供热,并有权对用热情况及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有权制止超量、超范围用热。供热人因供热设施临时检修或者市民违法用热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热时,应提前通知市民;因不可抗力等原因中断供热时,应当及时抢修,并在一定时期内通知市民。而对具体的期限,合同没有规定。
对因供热人未按期供暖的,除按照延误供热的时间,减收或者退还供暖费外,还应向用热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规定二:市民逾期交费
每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
对供暖费的收费时间,该合同明确规定,市民“从4月1日开始到10月31日前将供热费全额预付给供热人”。如果市民在约定的时限内拒不交费的,供热人有权到供暖期时不供热。而其他方式的用热,供暖费按月结算。
市民逾期交供暖费的,供热人可“按日加收应交纳供暖费的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一个月仍不交供暖费和滞纳金的,供热方有权限热或停止供热”。
同时,市民如擅自更改设备、偷气等对供热企业造成损失的,供热人有权立即停止供热,用热人赔偿供热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