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 詹琦实习生徐娉婷)湖北雕塑家杨林状告生产厂和销售商侵犯著作权官司案(详见晨报昨日报道),昨日进入第二天。法庭上,控辩双方就复制雕像和合理使用是否侵权展开激辩,杨林表现亢奋,对自己的诉讼充满信心,认为自己创作的作品被侵权,最终应有个说法。 案件缘起于杨林的雕塑作品《董永与七仙女》。昨日,作为第二批被告制造商武汉市武昌扬子江乳业有限公司及武汉市亚洲贸易广场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商徐东平价广场有限公司、武汉中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商平价三阳路超市等5家厂商均到庭应诉,武汉鲁巷广场购物中心缺席。
[庭审直击]
9时15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号审判庭上。随着法槌“啪”的一声响,审判长宣布开庭。“原告杨林到庭吗?”审判长问道。“到了!”坐在原告席上的杨林忙举起右手,一口河南腔的他回答声洪亮,似乎有点迫不及待。杨林代理律师秦前坤诉称:20家生产商和经销商,分别生产和销售外包装上印有杨林作品的食品,而这未经杨林同意。第二批被告中,杨林索赔共31万余元。围绕复制雕像和合理使用是否侵权等问题,双方展开激辩。生产了麻糖的“扬子江”称:自己产品包装印上董永与七仙女形象,从雕塑到图片是从三维到二维,不是复制行为,消费者是买麻糖而非买外包装。“亚贸”则称:“我公司并不直接销售孝感麻糖,只是将柜台租给扬子江乳业公司,不能简单地以销售发票认定我公司是销售商。”其他被告认为: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允许合理使用。同前日一样,最让杨林气愤的是,很多产品包装上使用的“董永与七仙女”的图片,并不是他的原作,而是复制品的图片。“这影响了我的名誉!”杨林突然站起身手持一张图片,口气咄咄逼人。“公共场所的雕塑任何人都有权复制,我们是合理使用”,被告方均力辩。手持诉讼状的杨林不时站起身来辩护:“合理使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合理使用也必须标明作者和作品名称,且合理使用仅限于4种形式,即:临摹、绘画、摄影和录像,以上条件缺一即为不合理使用,就是侵权。庭审结束后,记者问杨林:“家人支持您的诉讼活动吗?”“我虽一路走来辛苦,但我一定要打到底,家人百分之百支持!”杨林笑道。杨林说,已发现有近百家企业侵犯其作品的著作权,将一一依法讨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