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利用其在市场交易中的相对优势地位,向供货商收取名目繁多的不合理进场费,这已引起行政主管部门的高度关注。记者从昨天在沪召开的第十七届江浙沪毗邻地区公平交易执法协作会议上获悉,市工商局将对部分超市进场费涉嫌商业贿赂的行为纳入专项治理的重点范围。
进场费中不合理收费多 工商部门调查
发现,目前各个超市(含大卖场)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场费,有合同内和合同外两种。合同内收费主要为上架费、月返费、广告费、促销费、年节费、毛利补差等,通过合同形式表现出来。而合同外收费往往由合同内的收费项目“衍生”出来,如所谓的条码费、端头费,促销活动中的条幅、花篮、空飘、地贴、墙贴、灯箱、DM特别广告、人员管理等费用。
这些名目繁多的进场费中,一类是相对合理的收费,如新品上架费、促销费、返利等,因为这部分商品占据了超市的货架资源和人力资源,供货商必须支付相应的价格。“猫腻”主要出在另一类不合理收费上,且这类收费占了进场费的“大头”,如店庆费、补损费等。还有的收费是假借各种名义收取,甚至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收取。
未使用收费变成超市利润
据悉,超市对供货商收取进场费也存在差别待遇。一般把供货商分为ABC三类,基本呈“金字塔”形:5%的A类品是为了吸引客源,如可口可乐等,超市可以亏本卖或低利出售;15%的B类商品是双方得益,主要是一些国际著名品牌及少部分国内大品牌;80%的C类商品则是超市获利,供货商要向超市交纳高昂的进场费。
而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进场费,超市有的用一部分,有的转作他用,还有的则根本未使用,也未单独核算,最后都成了超市的利润。
部分收费涉嫌商业贿赂
据工商部门了解,目前超市收取进场费已呈金额越来越高、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收费随意性越来越大的趋势。同时,由于超市与供货商地位不对等,供货商被迫采取以额外给付财物或其他方式继续在超市网络系统中销售商品,从而引发商品交易中的商业贿赂问题。
从长远看,由于超市乱收进场费,供货商为了维持自己的利润水平,会将由自己承担的那部分费用通过抬高商品价格,或降低产品质量转嫁给消费者,出现在生产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现象,最终受害的是消费者。
“超市收取的费用未实际使用,或收取费用未提供相应服务,或收取费用与提供的服务不符合比例性原则的,都属于假借各种名义乱收费行为。”市工商局表示,由于该部分费用未经核算而直接转为超市利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工商部门认为,超市假借各种名义滥收费用和采取账外暗中方式收取进场费的行为,应当纳入商业贿赂范畴进行规制,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依法实施处罚。同时,也应该将治理超市滥收费问题、不合理收费问题纳入经销领域专项治理的重点之一,严格加以治理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