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栾姗
本报郑州讯今天是全国第16个消防宣传日。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河南省社会消防组织建设管理规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根据规定,储备可燃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机构较远的大型企业和列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等必须组建专职消防队。
城市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消防规划,建设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可以单独组建,也可以联合组建。根据规定,社会消防组织接到火灾报警或者公安消防机构的调派命令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进行灭火救援。不立即赶赴现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处理。
另外,前往火灾扑救现场或执行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任务时,社会消防组织的消防车、消防艇有交通优先行驶权,在紧急情况下可以“闯红灯”。
社会消防组织参加责任区火灾扑救或者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参加责任区以外的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定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社会消防组织在检查中如发现火灾隐患,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及时改正。对不改正的,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或者当地公安派出所处理。
如果您要提出意见和建议,可以采取以下渠道:1.书面意见请寄送郑州市纬二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行政法规处(邮编:450003)。2.电子邮件请发到xzfgc@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