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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国首次用立法手段对“为富不税”说“不”CFP供图
国家税务总局8日发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以及申报内容等相关操作办法。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规定“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纳税人应当自行申报。随后,国务院将“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明确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情形。据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有利于培养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强化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缓解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
据介绍,从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看,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往往多形式、多渠道,具有分散性和一定隐蔽性,而税务机关又缺乏必要的信息来源渠道,因此,对这部分人不能很好地进行管理,容易产生征管漏洞。
该负责人认为,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整理归类,可以确定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使得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更有针对性;通过对扣缴义务人报送的明细信息和个人申报来的信息进行交叉比对、分析,税务机关可从中发现涉税疑点和个人少缴、漏缴税款问题。
5种情形自行报税
申报期限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自行申报。明年1月1日至3月31日,是纳税人办理2006年度纳税申报的申报期。
申报信息各项所得的年所得额、应纳税额、已缴(扣)税额、抵扣税额、应补(退)税额和相关个人基础信息
申报方式纳税人既可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纳税申报,邮寄申报,也可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采取其他方式申报
重点监管的高收入行业电信、银行、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足球俱乐部、外企、高新技术产业等
高收入个人私营企业主、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建筑工程承包人、演艺界人士、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高校教师等
11项收入构成“年所得”
纳税人“年所得”包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11项所得的总和,包括:
①工资、薪金所得,指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3200元)的收入额
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
③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
④劳务报酬所得⑤稿酬所得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⑦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的收入额
⑧财产转让所得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⑩偶然所得
⑾其他所得
例如2006年,某纳税人全年取得工资收入144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了“三费一金”14000元,单位也按照规定为个人缴付“三费一金”28000元,则该纳税人应申报的年所得为153000元。
具体计算过程是:工资收入144000元-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企业债券利息5000元+稿酬所得6000元+房屋出租收入12000元。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2400元、国债利息10000元、保险赔款3500元、单位为个人缴付的“三费一金”28000元(未计入个人工资收入)不需计入年所得,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的“三费一金”14000元可以从工资收入中剔除。
3项所得不计入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主要包括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5.保险赔款;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另外,《办法》规定除“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年所得”外,其他各项所得均以毛收入额来计算“年所得”。
措施
未按时报税最高罚款万元
《办法》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如果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另外,依照规定,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平常缴足税年终后还要申报
平常取得收入时已经足额缴纳了税款,为什么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年终后还需要再纳税申报?
答:
个人所得税主要实行代扣代缴税款的征收方式。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重点纳税人,他们取得的所得,如果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缴税款,或者没有足额扣缴税款,个人又没有申报义务的话,就难以确定纳税人应缴未缴税款的法律责任,从而影响税法的执行力和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因此,在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模式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修订税法,赋予高收入者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纳税申报办法跟以前相比有何变化?
答:
《办法》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人,其中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除要像以前一样进行日常纳税申报外,年度终了后还需再办理一次纳税申报。
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分月预缴的,纳税人在每月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分季预缴的,纳税人在每个季度终了后7日内办理纳税申报。纳税年度终了后,纳税人在3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
纳税人年终一次性取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自取得所得之日起30日内办理纳税申报;在1个纳税年度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次月7日内申报预缴,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
释疑
为什么12万是高收入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的相关调整,一直是这一轮个税改革中最受注目的地方之一。在过去的个人所得税中,只有“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要自行申报,其他纳税人包括高收入者都是由相关扣缴义务人代理扣缴申报,不必自行申报”。
“国外对于高收入者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国家统计局城市调查总队队长黄朗辉说,“高收入自行申报纳税”的强调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它对“为富不税”、“为富不露”,第一次用立法手段说“不”。
在国内,确定高收入者的标准十分困难。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司副司长丛明表示,由于中国东西部的总体收入有明显差距,不同阶层的个人收入有明显差距,因此,所谓高收入者,很难在全国被统一界定。
“12万基本被认定为高收入者。”丛明说,但这不是标准,根据他手头一份资料,北京的人均收入目前在全国排名第6位,而北京统计局公布的数字,2005年,北京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已经达到8800多元。根据一种普遍的经验,所谓的高收入者,应该是人均收入的10倍。在“全国个人所得税座谈会”上,税务专家初步拟定将年收入在6万元以上的列入中等收入人群。丛明认为,这样,税务部门保守做法将高收入者的门槛定为12万元是合理的。
事实上,这一标准以内的高收入者有很大一部分属于工薪阶层。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副司长刘丽坚认为,个人所得税大部分来自工薪所得,应该说和当前我国的收入结构是相匹配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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