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马芸)未成年人所受到的轻微刑事处罚记录,今后可不进入人事档案,而且非经司法机关批准不得对外披露。昨天,市检察院公布,在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试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已取得成效,目前正式推广实施。 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轻微犯罪的未成年人早日“康复”、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条件。
除了“刑事污点限制公开”以外,本市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上还逐步推广了刑事和解制度。这两项新措施已在本市14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中做了试点,其中6名被限制公开“污点”的涉案未成年人有4人顺利就业,1人顺利复学,1人考入大学。
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认定涉案未成年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予起诉处理后,《不起诉决定书》可以不进入人事档案,并有条件地封存于司法机关,非经批准不得对外披露。同时,检察机关还要加强对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为当事人复学、就业创造有利条件。
上海市杨浦区某中学高三学生吴铭(化名)去年初纠集他人在校外对另一同学进行殴打,并抢走其身上的200元现金,被法院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4个月。在此期间,吴铭考上了大学。为了不影响其深造,杨浦区检察机关与法院进行沟通。法院同意不将刑事判决书寄到吴铭的户籍所在地,而是寄到检察院。同时,检察机关对吴铭进行了4个月的帮教,根据其表现将其受刑事处罚的记录予以封存,不记入档案。
而所谓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解制度,是指轻微伤害、初犯、偶犯的刑事案件发生之后,检察机关促使具有和解可能的受害人和加害人直接商谈,协商解决刑事纠纷。在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后,检察机关作出不捕、不起诉决定或者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