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两名男同性恋之间因为一方有了“第三者”,另一方提出的“分手”条件是赔偿6000元精神损失费,并签订了一份赔偿协议,双方最终因此对簿公堂。
原告林某诉称,其与比他小9岁的在校大学生小文系同性恋人,并同居数月。
起初双方感情较好,2005年9月林某向小文借款3200元,未立字据。
后因原告认识了省城某高校的老师,与其发生同性恋关系,遂向被告提出分手。双方因此发生矛盾,被告以公开两人系同性恋为条件向原告索还借款。无奈之下,2005年12月21日深夜,双方签订了一份协议书,除约定3200元的付款期限之外,还约定原告给付被告损失补偿费6000元。
此后,原告陆续将借款3200元归还被告,但拒付6000元损失补偿费。期间被告多次发短信威胁原告,要求其尽快还款。最终,林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协议中关于精神损失费的条款。
合肥包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以公开两人系同性恋人为条件,原告为保全隐私,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协议,协议中关于6000元损失补偿费的条款是胁迫而形成,法院遂判决撤销该条款,且该条款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星月左左守明 献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