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呼和浩特11月9日电(记者宋景军鞠志杰)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因丢失职工档案引发的赔偿案件,判令原告张某原单位赔偿张某经济损失3万元。
据介绍,原告张某于1976年2月在敖汉旗某单位参加工作,同年12月转正。 1992年,张某申请调至敖汉旗某公司,之后,又办理停薪留职。1998年,张某又要求这家公司给其安排工作,后又要求与本公司其他职工享受一样的待遇,但公司答复没有其人事档案,无法认定其为本公司职工,不能享受职工待遇。张某经多方查找,均未找到其档案。于是张某将原单位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敖汉旗某单位在张某调动工作后没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制度将原告的档案进行移交,导致原告的档案丢失,其行为存有过错。按照《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一审判令原告张某原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3万元。
(责任编辑:黄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