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上午,市一中院执行庭法官到房山区长沟镇,给遭受了灭门惨案的被害人父母发放了临时性社会求助款1360元。据悉,这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民政局今年联合推出“解决执行难案件中困难人员生活救助问题”的具体措施以来,法院首次发放救助款。
法官介绍说,目前刑事案件,尤其是一些命案遭遇执行难的问题。很多凶犯被判死刑后,由于其名下没有财产,其父母一看儿子被判了死刑,也不愿替子还钱,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赔偿。像房山灭门惨案,村民付玉合及妻儿一家四口被人杀死在家中,凶手是同村村民张洪海。经法院审理查明,张洪海为了争占一块空地种树与邻居付玉合发生争执后作案。2004年1月29日,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洪海死刑,同时判令张洪海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共计7万元。张洪海被执行死刑后,死者付玉合的父母向一中院提出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强制执行的申请。法官多次前往张洪海家调查,但均未发现张洪海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法官在调查中发现,付玉合的父母都已经60多岁,一直体弱多病,两位老人丧子后,没有任何经济来源和收入,生活确实非常困难。
为此,承办法官李刚依据高院和市民政局的规定,向房山区民政局递交了申请,经房山区民政局审查,付玉合父母符合领取社会救助款的条件,向两位老人支付救助款1360元。
据了解,根据高院和市民政局的规定,具有北京市正式户口,因法院在履行执行程序时涉及执行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交通肇事赔偿、民事伤害赔偿、其他民事事故赔偿案件和职工追索工资、社会保险金案件中,依法查明被执行人确无或暂无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而申请人生活困难、符合救助条件、需要给予救助的人员,都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房山区民政局救济科科长告诉记者,申请救助均要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向民政局移交材料。救助标准是最低生活标准乘人口数再乘6,每年均可申请一次。但是,案件全部或部分执行后,执行法院应先行扣除并返还由民政部门支付的各项救助资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