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景山法院被指作出“阴阳判决书”
■深度提示
石景山区法院审理的一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拿到的判决书文号相同,但内容却有出入——被告拿到的判决书比原告拿到的判决书上多了一行字。
被告认为,他拿到“阴阳判决书”是事实。他很难理解,这对判决执行到底有什么影响。
主审法官说,产生“阴阳判决书”是因为把判决书粘错了。
11月3日,市一中院认为此案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并撤消了石景山区法院的判决。
2006年11月5日,大风使北京气温骤降10摄氏度。这天下午,从北京市一中院出来的许力(化名)虽然衣着单薄,却丝毫没感觉到天气的寒冷。他说,自己的心里暖融融的,因为这起产生“阴阳判决书”的遗产继承纠纷案被发回重审了。“我一直觉得,这个官司本来就不该打。”
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在石景山区法院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拿到的判决书文号相同,但内容却有出入——被告拿到的判决书上多了一行字“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事发
母亲去世两年后女儿讨房产
妹妹讨继承权状告哥哥
2006年2月12日,农历正月十三,许力突然接到石景山区法院的一张传票。他回忆说:“当时,我们一家三口还沉浸在过年的欢乐气氛中,接到传票就像被当头泼了一盆冷水。”
原来,许力的妹妹许燕(化名)要求分割父母生前所居住的两套楼房。一套是许力现在居住的位于石景山古城的楼房,另一套是许力的大哥许强(化名)居住的位于丰台的住房。于是,兄妹四人对簿公堂。
“我住的房子户主是父亲,但买房的钱是我出的。”许力说。据他介绍,他和哥哥所住的房子都是父母生前所在单位分的。他1992年结婚后,一直与父亲同住在石景山古城,母亲一直与大哥同住。当时实行房改,1995年,许力夫妇东拼西凑了16000多元,以父亲名义买下了那套60多平方米的房子的产权。
许力说,他的父母曾明确表示过:“你们哥儿俩照顾了老人,房子就一人一套。”据许力讲:“当时为了表示孝心,让老人住着踏实,我和哥哥在买房时,交钱的收据和房屋的户主都写了老人的名字。现在这套房子通过评估,价值28万元左右。”
许力的大哥表示,虽然买房的钱是他们哥儿俩出的,但要感谢父母让他们住上了这么便宜的房子。许力的老街坊、他母亲生前的挚友王奶奶说:“许力的母亲生前多次和我提起,房子是许力买的。”
而他的妹妹许燕认为,父母留下的东西每个子女都有继承权。如果说是哥哥买的房子,就要拿出证据。
哥哥称已超过诉讼时效
许力的父母相继去世后,未给4个孩子留下遗嘱,许力一直住着这套房子,直到收到法院传票。他说,在看到起诉状的第一眼时,就发现里面提到的父母去世的时间是错的。父亲去世的时间应该是2002年1月5日,而非起诉状写的2002年1月6日。母亲应该是2003年12月26日去世的,也非起诉状上所写的2004年1月1日。
“父母的去世之日,是儿女的伤心日,几点几分都能说得清楚,她(妹妹)怎么能写错呢?”许力说到这里有些激动。他说,母亲是突然去世的,他的印象太深了。“2003年12月,妈妈从大哥家打来电话,问我2004年春节怎么过。没想到她在2003年12月23日不慎摔倒,3天后就去世了。连2004年元旦都没有过去……”
据许力介绍,妹妹许燕起诉的时间是2006年1月5日,无论按照母亲实际死亡时间,还是按照起诉状上所称的母亲死亡时间计算,都已经超过了两年的法定诉讼时效。许力拿出了两位老人的死亡证明书,上面分别注明其父母的去世时间是“2002年1月5日、2003年12月26日”。许力认为,这是法院驳回其妹妹许燕诉讼请求的最有力证据。
而许燕说,她在起诉状中所写的父母去世时间,是公安局注销户口的时间。
宣判
一起案子出现两种判决书
法官被指回避诉讼时效
“2006年2月20日第一次开庭,我向法院提交了父母的死亡证明。在庭审中,四兄妹都承认父母去世时间分别为2002年1月5日、2003年12月26日。”许力说,在庭审中,他一直强调父母的死亡时间,称该案已超过诉讼时效,但主审法官始终没予以答复。
许力的代理律师胡玉勇说,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在本案中,法官回避了诉讼时效的问题,因为打官司必须先程序、后实体。“在第一次庭审结束时,我察看审理笔录签字时发现,自己提到的‘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段话居然没被记录。为此,我专门在2006年2月21日交了一份笔录补正。”
但许燕的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继承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财产就转化为共有,共有不存在时效性。
判决书换成“阴阳”两份
2006年7月18日,石景山区法院对这起遗产继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即把许力和许强的房屋按现在的评估价格平均分成4份。许力应分别付给三兄妹每人5.43万元。“
据许力介绍,他拿着判决书即将离开法院时,突然接到法院的电话,说判决书上算的诉讼费数目可能不对,让他把判决书拿回法庭重新核对。“我回到法庭内,书记员把判决书拿进法官办公区,过了两分钟后出来说,诉讼费没问题。”
许力发现,交给自己的这份判决书的钉书钉有开启的痕迹。“我当时问法官,判决书是不是被更换了,对方矢口否认。于是,我赶紧找大哥许强核对判决书。这才发现两份判决书有出入。”
据许力介绍,同样是“(2006)石民初字第617号判决书”,他后来拿到的那份判决书,在最后一页多了一条主文:“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许力说,他记得法官宣读判决书时,并没有这一条。许力向记者出示了两份有出入的判决书,他说:“法官在国徽下办理案件,为什么更同一案件开出不同的判决书?”
“阴阳判决书”被指违法
胡玉勇律师说:“法律明文规定,判决书的主文是不能修改的。出现了‘阴阳’两份判决书是违法的,法官应承担法律责任。”
许力认为,他拿到“阴阳判决书”是事实。判决书第三条主文“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让人很难理解,他不知道这对判决执行到底会有什么影响。
许力三兄妹也提到,自己在拿到判决书后,法院分别打电话说判决书出现笔误,让他们更换。目前,他们手里的判决书上也有了第三条主文。许力说,法官却一直称自己没更换过判决书,“幸好我在大哥更换前,拿到了他手里的那份原始判决书”。
对话
主审法官称粘错了判决书
法官的解释前后不同
此案的主审法官沙莲昨天答复许力说:“给你大哥的判决书当时夹(音)错了。既然你上诉了,就去找二审法院解决。”当许力继续追问时,沙莲说:“当时的事情我记不清了,如果你有什么意见可以找法院相关部门反映。”
昨天,记者与石景山区法院法官沙莲取得联系。对于此事,她给出了另一种解释。
记者:当事人(许力)说这次判决出现了“阴阳判决书”。
法官:这个案子中院(市一中院)已经审理完了,你最好和中院联系。他(许力)给你们(报社)打电话是什么意思?
记者:想弄清楚“阴阳判决书”是怎么回事。因为他(许力)说曾换过判决书。换过后,判决书的主文由两条变成3条,跟他哥哥的不一样。法官:有一份判决书是另一个人的,是我们把判决书粘错了,所以开始少一行。他手里拿的(判决书)有一份是应该发给另一人的。
而许力则认为:“我怎么可能拿另外一个人的判决书,不说别的,我手中两份判决书的文号都是一样的。”
发现早产的裁定书
一审判决后,许力的妻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一病不起,在床上躺了一个多月。许力为讨说法,交了8400多元诉讼费,上诉到北京市一中院。
2006年10月12日,市一中院开庭时,许力看到了石景山区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这份裁定书就判决书做了补正,里面写道:“判决书第三页,许力母亲的死亡时间应该是2003年12月26日,不是2004年1月1日。”而更改的原因是因为判决书在“文字上有笔误”。
“这份裁定书我之前从没见过。”许力说,更让他奇怪的是,这份裁定书竟是个早产儿——送达时间为2006年7月18日,也就是石景山区法院宣判的当天,而裁定书上所写的时间却是2006年7月20日。
当时签收裁定书的是许力的另一名姓苏的律师。苏律师回忆说:“他确实在石景山区法院宣判后领过裁定书,但绝对不是在宣判当天。”对于裁定书上“文字上有笔误”的这个解释,许力表示无法接受。他说:“法院判决是非常严肃的事情,能随便出现笔误吗?如果是刑事案件,更是人命关天。这个裁定书对此案判决有重要意义,因为这上面写的我父母的死亡时间,是该案能否被驳回的关键。”
此案违反法定程序
2006年11月3日,市一中院认为此案违反法定程序,发回重审,并撤消了原来的判决。但法院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书,市一中院没有解释。
“我觉得黑的就是黑的,白的就是白的,老百姓总有说理的地方。”许力说,至于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判决书,他没有得到更多有说服力的解释。 (责任编辑:郑小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