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本报讯听说街上发生车祸,八旬老太全然不顾家中正烧水煮饭跑去看热闹,结果自家房屋全被烧毁。她找到引发车祸的肇事司机,滞留其车10余天,要求赔偿损失。记者昨从垫江县人民法院获悉,车主无奈与老太打起这荒唐官司,法院先予执行为车放行。
今年10月23日,全某某驾驶自有小车行至垫江县黄沙街头约5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引来不少群众围观。此时,家住离事故现场约200米处的81岁老太汪某正在屋里生火煮饭,听说附近有热闹看,汪某匆忙跑出门来到车祸现场。
不久,汪老太便听说自家失火,事后得知是灶中烧着的柴火掉出来引燃了房屋。汪老太赶回家与众人一起扑救,仍于事无补,三代人居住的房屋被全部烧毁。
此时,只见汪老太在另一妇女的帮助下,返回车祸现场,拦住全某某的小车,不准对方将车拖走。全某某一头雾水,忙问明缘由,汪老太便说是因为全某某在此出车祸,她们来看热闹,忘了看好自家灶火,才导致火灾,烧毁房屋。汪老太要求全某某或者将其房屋建好,或者支付5万元赔偿金,否则就不放车。
出了车祸竟引来火灾索赔,全某某感到莫名其妙。可是,只要他不拿钱,就要不回自己的车。事后,黄沙派出所以及当地村社干部多次出面调解,仍然没有结果。为抚慰对方受灾,全某某自愿支付了困难帮助费3000元,但汪老太仍不妥协。
10月31日,万般无奈的全某某只好向垫江法院院提起民事诉讼,起诉汪老太请求返还财产。经法院调查,被滞留的小车系全某某生产生活必需品,被告滞留原告财物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原告的申请,法官依法裁定在作出判决之前先予执行,令被告归还财物。在讲明抗拒执行的利害关系后,汪老太一家认识到错误,自行将老人劝回家。全某某这才将车拖走。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6条: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记者 陈亮 通讯员 董延洪/文 任洁/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