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说法
处置暴力行为“敢于开枪”
“对于劫持人质等危害人民生命安全的暴力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绝不手软,将依照法律使用武器”,昨日,北京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恶性案件,警方将“敢于开枪”。
据其介绍,《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中有规定,对于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警察可以使用武器。
据了解,近几年,国内发生10余起警方开枪击毙嫌疑人案件,其中,持枪威胁、开枪伤害民警拒捕案件,占居首位;其次分别是伤害人质、引爆炸弹拒捕等。
3年里警方3次开枪
初步统计,自2004年至今,北京警方曾在3起绑架案中现场开枪,击中嫌疑人。
2004年5月18日17时20分许,马连道东街,一男子持刀先后将3人扎伤,在逃跑时又将一看车女职工劫为人质。19时12分,民警在解救受伤人质过程中,将行凶男子击毙。
2005年8月5日7时许,一男子持一把折叠剃刀,来到通州永顺西街“南鄂情缘”美容美发中心,挟持两名服务员作为人质,索要钱财。7时半,警方赶到后,与其谈判近3小时,谈判没成功,警察开枪将其击伤。
本版采写/本报记者王姝
张汉宇 制图/丁华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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