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11月9日电记者赵婀娜报道:天津市于日前修订的《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调整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规定。调整后,天津养老政策在覆盖面上进一步扩大,目的在于更能体现社会公平,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提供长远和稳定保障。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了天津市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比例:“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为其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个体工商户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0%为其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按照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本人缴纳部分全部计入个人账户。”按照该规定,参保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待遇等同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