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价值5800元的二胡丢失获全赔
云南首例邮寄包裹丢失判赔邮局赔邮寄物原价案
长期以来,“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邮局按规定做出的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费的两倍”已形成惯例,但这一惯例昨日被打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昨日对李大伟诉昆明市邮政局索赔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昆明市邮政局赔偿李大伟二胡损失5800元。据悉,这是云南首例邮寄包裹丢失法院判邮局赔偿邮寄物原价的案件。
李大伟家教的一名学生远在山东,请李大伟买一把二胡寄给他。3月25日,李大伟带着一把价值5800元的二胡来到昆明市邮政局正义路支局。考虑到二胡价值较高,在填写包裹详情单时,他选择了保价邮寄,但邮寄处工作人员当即表示,该二胡是易损、易碎物品,不予保价,如要保价则不予邮寄,并称如果放弃保价是可以邮寄的。想到学生急于用二胡,他答应了对方的要求,同意邮寄。李大伟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在包裹备注栏上写下“损坏自负”的字样。
填写完后,李大伟还是满腹狐疑,如果二胡遗失怎么办?但工作人员回答他,不会损坏遗失,几天就可以收到。但二胡寄出一个半月后,学生却还没有收到,李大伟不得不多次到邮局查询。邮局让他填写了沿途查单,6月24日,邮局通知他,包裹找不到了,具体赔偿找邮局领导解决。
7月3日,李大伟找到邮局领导。得到的答复是,该物品没有保价,按照邮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只能赔偿该邮件邮资43元的两倍,即86元的损失。并申明,二胡是易损物品,原则上不邮寄。
9月8日,在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陈晓军律师的帮助下,李大伟将昆明市邮政局起诉到官渡法院,要求对方赔偿5800元损失。
昨日的审理中, 原告李大伟认为:他与昆明市邮政局之间已经形成了服务的合同法律关系,而被告违反《邮政法》的规定,将原告价值5800元的二胡遗失,其行为存在严重的过错,且未履行其法定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106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被告昆明市邮政局则认为,双方的邮政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成立,双方建立的邮政服务合同,应受邮政法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33条第3项的规定:“非保价邮包,按邮包实际损失价值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国务院邮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第349条第4项规定:“未保价邮件发生丢失、损毁、短少时,应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支付邮资的二倍。”故他们应按照该规则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双方的主体地位是平等的,双方的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问题发生的争议,属于民事案件范畴。公平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如果按《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规定仅赔偿原告二倍邮资89元,显失公平,所以支持原告要求赔偿5800元的诉讼请求并认为支持原告诉求有利体现法律公平原则。
本报记者 浦仕瀚 实习记者张玉珊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