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林肯车送至维修服务部修理,不料修理完毕后一把神秘之火无端燃起,并将车辆烧得“焦头烂额”。就此纠纷,日前,市二中院根据公平原则终审判令,维修服务部向车主杨先生赔偿一半车款,计人民币8.55万元。维修完毕,林肯莫名起火
2004年7月30日晚,车主杨先生将自己的林肯车交给上海亚联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杨浦维修服务部。 在检查后,杨浦维修服务部工作人员对该车的刹车和排挡进行了维修。
8月1日中午,按事先约定,维修服务部工作人员将林肯车开至本市广灵四路某小区内停放后欲交还给杨先生的好友。但就在此期间,林肯车起火,而此时车上恰好无人。待大火被扑灭后,林肯车的车头部分已基本被烧毁。
事后,为弥补因车辆损毁给杨先生带来的不便,维修服务部临时租赁了一辆车供杨先生使用。然而就事故责任及赔偿问题双方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随后,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价23.8万元及车内物损1.05万元。
经审理,该案一审法院认定,林肯车起火系自燃,与维修服务部无关。但基于被告自愿向原告补偿5万元,故在扣除7000元的临时租车费后,判决被告补偿原告4.3万元。
终审判决:双方各担一半责任
对这一判决不服的杨先生随后上诉。在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杨先生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车辆自燃事实并无鉴定依据,被告应根据双方修理合同向自己承担不能交付修理物的赔偿责任。
对杨先生的说法,杨浦维修服务部则坚持认为车辆起火是自燃所致。
林肯车究竟因何而燃?为查明这一症结问题,市二中院承办法官走访了有关部门并了解到,本案双方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都未曾申请鉴定,而再进行鉴定所需的客观条件已不复存在,林肯车的起火原因成了无法解开的谜。
随后承办法官对案件的其他情况进行分析。经分析,承办法官认为,此案是车主杨先生与维修服务部之间因修理合同关系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根据法律规定,维修服务部作为修理合同的承揽方,应当承担修理车辆在交付前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
本案中,林肯车虽是在维修修理部履行修理合同并完成车辆交付前起火燃烧的,但因维修服务部与杨先生未及时申请有关部门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认定,其直接导致该车起火原因无法查明,一审法院认定车辆系电路故障引起自燃依据不足。
经审理,市二中院认为,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应由车主杨先生与维修服务部各承担一半的损害后果。
据此,市二中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