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第39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行政责任体系加强行政执行力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法规,认真落实监管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福田区“城中村”居民住宅公共娱乐场所监管工作的领导,全面落实和巩固整治成果,禁止整治后“回潮”现象,各级领导必需做到有防范措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本责任书由福田区人民政府(甲方)与有关单位(乙方)(以下简称为乙方)签订。“城中村”居民住宅禁止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监管工作责任书如下:
一、责任目标
为了加强对公共娱乐场所的管理,保障合法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实现“城中村”居民住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下降达标为零。
(一)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城中村”居民楼内(下降达标率100%);
(二)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三)经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审批已经取得经营许可及审核(查)资格和有关证照的其他场所,应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的原则;
(四)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必须对本部门、本区域负责起监管和禁止在“城中村”居民住宅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的责任;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股份公司“一把手”和分管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应对本项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
(五)法律、法规赋予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采用铁腕手段治理“城中村”居民住宅设置的公共娱乐场所问题,禁止整治后出现“回潮”现象,否则,区纪委(监察)部门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二、工作要求
(一)乙方须将“城中村”居民
住宅公共娱乐场所监管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议事日程来抓,根据本责任书内容制定相应细化条款逐级签订“城中村”居民住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监管工作责任书,并层层抓好落实。11月底前,乙方与所管辖区业主(房东)或二房东之间签订公共娱乐场所监管责任书必须达到100%。
(二)乙方包括有区委宣传部及分管辖区的公安、消防、工商、文化、安监、城管、租赁、维稳综治、街道和股份公司等单位成员,投入足够的力量加强辖区“城中村”公共娱乐场所的巡查和管理工作。
乙方一经发现在“城中村”居民住宅楼内有开设公共娱乐场所的现象,立即向有行政执法权的部门报告,并作出检查登记、分门别类建立档案,由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果断措施制止;
没有行政执法的部门必须积极协助、主动参与此项工作,并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汇报信息。
(三)街道办事处要组织、协调、督促、部署和指导股份公司严禁在辖区“城中村”居民住宅开设公共娱乐场所的现象,制定监管制度,落实监管和禁止措施,每月底前定期向区委、区政府督查室汇报工作情况(联系电话:82918333-0317传真:82918481)。
(四)乙方(单位和个人或群众、团体)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将实行举报奖励制度。信息提供要求以实名形式向区委区政府办公室上报,再由区委、区政府督查室转办回复。
(五)区委宣传部要结合辖区实际,利用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提高本辖区股民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营造遵章守法经营的好环境。
三、考核与奖惩
区政府将定期对有关的街道履职监管工作进行检查和考评。对监管到位、措施落实、成绩显著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各辖区完成监管控制指标为零的给予单位和个人重奖励;相反,如整治发现辖区“城中村”仍存在居民住宅改变功能经营公共娱乐场所等现象,将严格追究相关部门和责任人的有关法律责任。由于工作失职、监管不力、不履行领导责任,导致发生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社会稳定和安全事故的,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