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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8日,著名作家洪峰走上街头公开乞讨。起因则是因为洪峰所在单位沈阳市文化局因其长期不到单位上班而停发了他的工资。这一事件发生后,迅速在文化圈内引起轩然大波,并引发各界对专业作家体制的广泛讨论。怎样看待洪峰事件?专业作家体制面临什么问题?类似洪峰这样的体制内作家该不该养?应该怎样养活?我们分别采访了文学界和法学界人士。
洪峰
钟平:不合发展潮流的东西会自然消亡
记者:可以谈谈您对洪峰事件的看法吗?
钟平(某省作协副主席):我认为洪峰在这个事件中的做法肯定是不对的。无论这个制度是否合理,在制度没有修改的时候,就必须遵守这个制度的规则。在文化局工作,拿文化局的工资,就形成了一个契约,就得遵从文化局的基本要求,遵守游戏规则。
洪峰上街乞讨,这是故意的行为。最低限度,我认为有辱斯文。
记者:中国的这种作家体制由来已久,是否有过积极的作用?
钟平:这里要澄清一个问题,洪峰所在的文化局不属于作协,洪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专业作家。真正意义上的专业作家体制,有编制的,就只有作协这一个部门。但像这种专业作家制度在全国很多部门都存在。比如广电局、文化局、军队系统等等,被养起来的作家都拿国家的经费写自己的文章。
据我所知,这种体制历史上就只有前苏联和中国有,现在就只有中国存在了。我认为这种体制的存在是意识形态的需要,作协是意识形态的一个部门。这种体制的最大好处是便于管理。不能否认的是,这个体制当年培养过一批属于新中国自己的作家。
记者:这种体制是否还适合当前的环境?是否适应发展的需要?
钟平:我自己本人是在这个体制内的作家,是既得利益者。但说实话,我认为这个体制是不对的。
这是一个僵死的制度,最大的弊端是不利于创作。在这个体制内,衣食无忧,没有压力,就不会有创作的动力。目前作协基本上就是终身制,等于一个铁饭碗,没有淘汰机制,也没有罚则,有的作家很多年都出不了一个作品。
文学艺术本身是不能被命题束缚的,命题作文做不出什么好文章。但有些作家在体制内待久了,反而没有自由创作的能力了,离了命题就写不了东西。
而且,我认为这个制度目前也不利于管理。作家这个群体易散不易聚,古来就有文人相轻这一说,作家们聚在一起很容易内部闹不团结。
记者:当下需要怎样的变革?
钟平:其实,变化已经在悄悄发生。以我所在的这个省作协为例,已经很多年没有再进一个新人,现在的专业作家中也没有一个年轻人。也许,有些不合发展潮流的东西会自然消亡。
广东作协作了一些改革实践,将专业作家改成合同制作家。这种作家跟国外的一些有时间的期限合同制的驻校作家制相似,是否能坚持下去,且拭目以待。
记者:体制内作家的一些写作是否是职务行为?
钟平:对,拿着工资、经费写出的作品就应该是职务作品,稿费就应该不能再给个人。但作协内从来就没有过职务作品这样的提法。严格来说,既拿工资又拿稿费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作协的历史上,赵树理是一个从不拿工资的专业作家,出差也从不报销任何费用,最后是把自己的稿费、财产全部捐了出去。无论文学成就还是人品,我非常佩服他。
严肃:不要忘记我们国家独特的体制
记者:可以谈谈您对洪峰事件的看法吗?
严肃(中国作协会员):洪峰这样做在一般百姓、读者看来可能有些过激,我想他自然也有他的道理。事情发生了,双方应该彼此理解,至少我觉得过多评论于事无助。
记者:中国的这种作家体制由来已久,是否有过积极的作用?
严肃:这种体制过去有、现在仍然有积极的作用,它的存在是与我们的社会体制相适应的,我们需要一大批作家去创作主旋律的作品,需要给大家以信心的作品。泛泛地谈哪些国家养作家、哪些国家不养作家的问题,其实是忘记了我们国家独特的体制。有这样的社会体制,就有现在这样养作家的体制。
记者:这种体制是否还适合当前的环境?是否适应发展的需要?
严肃:关键不是养不养、怎么养作家的问题,应该关心的是能否创作出优秀的作品。有好的作品,一切问题都会解决。其实作家最不应该苛求。有些地方出现了问题,关键是因为养的作家不优秀。优秀的作家是严于自律的。靠命令和压力写作的人,与优秀的作家还有距离。对于优秀作家来说,有没有人养无所谓。
记者:当下需要怎样的变革?
严肃:我觉得应该顺其自然。
文学不是数理化。有些地方搞改革,搞签约作家,制定了一些条条框框,有一定的科学性,也有一定的模糊性。对一些作家可能是适合的,对另外一些人就不适合。和某些作家动辄几百万字的作品相比,鲁迅的《阿Q正传》只有几万字。水平的高低不是靠数量决定的。现在用写了多少万字的作品,拿了什么奖来评价作家,是不合理的。完成任务的可能离文学本质的东西越来越远了。莫言的《檀香刑》就没拿到茅盾文学奖,你能说它的文学水平低吗,那太荒诞了。有些作家创作的作品虽然少,但每天都在思考,精神上付出的劳动是无法衡量的。所以评价机制还是模糊一点好。
管理部门和作家之间还需要多理解多沟通,单纯靠条条框框是不行的。
记者:体制内作家的作品是否是职务作品?
严肃:这个问题涉及范围其实更宽一些,类似的职务作品不仅包括作家的作品,还应包括领导结集出版的发言稿,讲话材料。至少作家的作品是以作家个人劳动为主的,是作家一个字一个字思考出来的。
记者:您理想中的体制是什么样的?
严肃:所有的作家都需要一个宽松的环境。在现在的中国,作家是最好的职业之一,甚至可以说是最好的职业,拥有时间的自由和宽松的环境。
阿松:文学已经消亡,但架子还在
记者:可以谈谈您对洪峰事件的看法吗?
阿松(北京作家):这个事件暴露了中国这种拿工资写作的所谓专业作家体制的不合理性。洪峰和沈阳文化局都没有从这个事件中得到什么好处,徒增世人的笑料谈资罢了。
就洪峰来说,他作出这样的举动,有故意恶心沈阳文化局的成分,但更主要的目的恐怕不过是哗众取宠。但我认为此举恰恰说明了一个问题,这样体制中的作家就是乞丐,被养着的作家与从他人手里讨生活的乞丐没什么区别。
记者:中国的这种作家体制由来已久,是否有过积极的作用?
阿松:这种体制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几十年前有存在的必要。拿作协的工资就要接受作协的领导,需要什么样的作品就去创作什么样的作品。我承认在当时确实有过积极的作用,出过一些好的作品。
但是,这种体制与文学创作的根本相悖。文学创作是灵感的创作,甚至可以说是冲动的创作。为某种目的而写,为某种要求而写,为某种利益而写,很难写出好的作品。
记者:这种体制是否对创作有影响?有什么样的影响?
阿松:靠这种体制养活的作家很可悲。他们的创作活动不是自身的冲动而是成了谋生的手段,作家会从一个热爱写作的人变成一个靠写作吃饭的人,变成一个不纯粹的作家,创作不出纯粹的作品。这样的影响是可怕的。
记者:这种体制是否还适合当前的环境?是否适应发展的需要?
阿松:许多年来,社会发生了很多变化,文学、艺术也发生很多变化。作家走向市场,我认为传统意义上的文学已经消亡,这是文学对现实作出的反应。文学已经消亡,但架子还在。作协这个陈旧体制的架子的存在就导致了金钱的意义浮出水面。洪峰乞讨事件的最直观的诉求就是对金钱的诉求。
记者:当下需要做什么样的变革?
阿松:所谓的“专业作家”这种体制变无可变,我认为作协的解散是早晚的事。
就作协来说,在几十年前,它提供给作家的工资是可观的,至少可以让作家们生活得很好,但发展到现在,它的工资只是能给作家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养作家”是养不起的。这样一来,作协就是一个画饼充饥的地方。
记者:如果可以选择,您是否愿意成为体制中的专业作家?
阿松:我本人是作协会员。巴金说过一句话:“我没领过国家一分钱。”作为作协会员,我也没领过作协一分钱,也没向作协交过一分钱。现在让我成为一个拿作协工资的作家?我当然不愿意,到我这个年龄,要“卖身”也得找个出价高一点的地方吧?
(三位作家均为化名)
洪峰著作《重返家园》封面
法学家观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
真正参与创作性劳动的自然人记者:沸沸扬扬的“洪峰乞讨事件”在某种程度上反映出了当前我国职业作家的生存状况。抛开事件本身,我们可以进一步思考:既然职业作家属于政府公职人员或合同制雇用人员,每月领取工资,那么这些作家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是否应归政府所有?
李旭(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这首先要从著作权法的设立目的来看。著作权法不是为了创设垄断,而是通过赋予作者一定程度的著作权(垄断权),以便其通过许可或转让的方式获得经济回报,从而激励作者,繁荣作品和文化。有人会问,政府给作者发工资不是一样能起到激励作用吗?在目前体制下,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政府发放的工资还不能做到与作品的数量、质量、市场销量等因素挂钩,从而会导致分配不公和激励失败,造成“勤不如懒”的状况。因此,政府大包大揽与著作权的市场调节机制常常是不协调的。从国外实践看,作者主要是通过著作权的市场实现来维持生计和获得激励。因此(当然还有其他的原因),著作权法习惯于将著作权优先赋予作为自然人的作者,法人或单位原始取得著作权属于例外。
记者:这些职业作家的作品是否属于职务作品?作家能拿这些作品的版税收入吗?
李旭:对于从政府领薪的职业作家而言,他们创作的作品通常属于著作权法上的职务作品,即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用,但也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果某职业作家创作的作品主要利用了所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资金、设备或资料等)并由单位承担责任,或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话,那么该作品的大部分著作权权能将由单位享有,而该职业作家只能享有署名权。
通常,单位只负责创作过程的组织、咨询和后勤保障等辅助工作,在我国著作权法上,这种行为不视为创作。因此,多数情况下,单位不是职务作品的作者,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于真正参与创作性劳动的自然人,如:职业作家。
记者:看来,许多人会比较喜欢职业作家这种模式,拿着稳定的工资,写不出作品也衣食无忧,写出作品还有额外的版税所得。当然,最好不要有坐班、开会等约束,
李旭:在当前职业作家的管理体制下,单位既要给麾下的作家支付工资,又基本得不到作品的著作权,如果再遇上某作家长期不出作品、不服管束的话,自然会大动肝火,单位与作家的冲突也就不可避免了。如何激励作者的创作,著作权法颇下了一番功夫;如何激励职业作者的创作,有关单位看来也得下下功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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