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缓刑执行的监督是一个薄弱环节。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往往缺乏监督、考察,甚至流于形式,导致缓刑成“免刑”。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从三个环节加强对缓刑执行的法律监督:一是加强对缓刑犯交付执行环节的监督,防止出现脱管、漏管现象。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司法、法院的联系,及时掌握本辖区内缓刑罪犯的底数、去向,对法院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发现公安机关未对罪犯宣布的,要督促公安机关及时宣布,并督促有关部门尽快落实监督考察单位及社区矫正组织。二是加强对执行机关、社区矫正机构落实监控、考察环节的监督。检察机关应加强与公安机关及配合考察单位的联系,定期检察、督促对缓刑罪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发现问题和疏漏,及时提出纠正意见。三是加强对缓刑考验期满宣告环节的监督。检察机关应针对目前存在的缓刑考验期满自然消失的状况,监督执行机关对缓刑考验期满的罪犯及时予以公开宣告,对不及时宣告的应提出纠正意见。 (江苏省靖江市检察院 冷继林) | |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