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界内部规则有悖劳动法
法制网记者 李松 黄洁
11月9日上午,备受瞩目的国家中长跑集训队主教练王德显“工资门”事件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法庭拉开了司法审判的帷幕,尽管今天进行的只是双方当事人的庭前证据交换,但来自四面八方的各路媒体记者仍将法庭堵得水泄不通。 在众人的关注之下,案件主角艾冬梅、郭萍和李娟坚定地坐在了法庭的原告席上,开始了她们利用法律向昔日“指导”讨要工资的维权之路。
退役三年始知自己有津贴
今年9月18日,曾因培养出世界冠军孙英杰而一跃成为奥运金牌教练的王德显,继与孙英杰因奖金风波决裂之后,被三位退役弟子艾冬梅、郭萍和李娟告上了法庭。
艾冬梅等人自1995年进入中国火车头体工队,在队里训练和奋战了整整八年,曾多次参加国内、国际大赛,并取得多个冠亚军头衔,2003年因伤病原因退役。但是,退役后的艾冬梅等人,生活一下子陷入困难之中。昔日“指导”王德显不仅没有兑现为她们解决北京户口和分配工作的承诺,竟然还悄无声息地取走了她们的巨额工资和奖金。
“工资门”事件根源在体制
王德显事件真的只是王德显和艾冬梅、郭萍、李娟之间的问题吗?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体育界人士告诉记者,王德显事件在我国绝非个案。在我国目前的训练体制下,教练员与队员之间往往容易产生一种家长式的人身依附关系。对于训练费用和奖金的分配等,体制上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则,同时也缺少相应的监督机制。在目前的条件下,教练员的廉洁靠的只能是教练员的自律。虽然可能队员对此会有所不满,但出于对教练掌握“生杀大权”的忌惮,多数人敢怒不敢言。
对运动员保护力度应加强
因为体育诉讼目前仍不多见,艾冬梅等人的律师许子栋在以何种案由起诉时曾斟酌再三,是刑事诉讼,还是诉不当得利或民事侵权?最终,为了“立上案”,许律师选择了最保险的民事侵权。
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张笑世副教授告诉记者,艾冬梅等人与王德显之间的工资纠纷事实上并不单纯是运动员和教练之间的问题,体工队作为运动员的聘用一方,也应该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张笑世说:“我国目前对于队员工资的领取及奖金的分配没有一项明确的制度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允许用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则来加强对运动员的保护。”
在张笑世看来,运动员和体工队之间的关系应该就是一种劳动关系,体工队作为雇佣方负有为队员发工资、上保险的责任,同时有义务保护队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如今有教练员侵占队员工资,体工队难脱管理不善之责,而队员的伤病得不到有效医治也和体工队没有履行上保险的相关义务有关。”
但当被问到为何不借助劳动法起诉体工队时,许子栋律师告诉记者,他们正在考虑这个问题,但火车头体工队从始至终对艾冬梅等人都很支持,他们也不想因为与王德显的矛盾和体工队搞僵。
体育纠纷应在体育界内部解决
近些年来,队员和教练闹翻甚至决裂的事件不绝于耳,但像艾冬梅、郭萍她们这样将训练队内部的矛盾昭然天下,与教练对簿公堂的例子却并不多见。郭萍告诉记者,状告“指导”是需要很大勇气的。
体育界一直以来自有一套运行规则,法律制度少有介入,艾冬梅等人的“大胆举动”到底会为体育的法制化产生怎样的影响?张笑世说,“体育的问题,我认为,还是应该在体育界内部解决。因为体育的内部规则,外界人士恐怕很难完全了解,如果依赖普通法院、刚性地用外部规则对体育纠纷进行评判,很可能会导致裁判的偏差。”张笑世坦陈,体育纠纷的内部解决需要在体育界内部建立一个专门的纠纷解决机构,同时建立一套完善的纠纷解决规则,这两项内容虽然目前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但独立裁决体育纠纷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据悉,为了避免运动员和教练员发生类似王德显“工资门”的事件,国家体育总局已经拟定了一套适用于教练和队员之间的“格式合同”,其中对队员奖金的分成作了非常细致的规定,此前这份合同已经进行论证,并已在部分国家队试用,今后很有可能向地方推广。
法制网北京11月9日讯(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