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元司法救助资金救援贫弱
编者按
建设和谐社会要求做到社会公平,实行司法救助是达到社会公平的一条重要途径。因此,在我国逐渐建立起完善的司法救助制度实属急需。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个全国首创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在浙江省台州市出现。 这项新机制对司法救助的内涵和外延都进行了拓展,扩大了救助主体和救助对象的范围。视点版推出这篇报道,就是希望台州市创造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能给人们带来启发与思考。
法制网记者 陈东升
40多岁的戴红梅居住在浙江省黄岩、临海、仙居3县(市、区)交界处的一个小山村。今年8月,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将她推进悲伤的深渊:在椒江打工的19岁儿子被一群流氓误杀。尽管案件发生后,浙江省台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及时出手,无偿提供法律援助,但由于6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来自外省农村,身无分文,戴红梅最终还是得不到一分钱赔偿。丧子之痛加上贫困之苦,戴红梅的生活陷入了困境,终日以泪洗面。就在她悲观绝望之际,11月7日,台州市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雪中送炭,给她送来了5000元司法救助资金。
台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林金荣说,与戴红梅一样,自台州首创以“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身安全保障”为主要内容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以来,已有许多台州本地公民和在台州工作的“新台州人”从中受益。到目前为止,台州市已发放司法救助资金25次33.5万元,提供各类法律援助194人次,查处打击报复证人案件6起7人。新难题
工作没有少做效果却不理想
台州市是中国黄金海岸线上一个年轻的滨海城市,北毗宁波,南临温州,是浙江省重要的制造业基地。随着经济高速发展,外来人口大量涌入台州,原先潜伏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显现,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大幅度上升。仅去年一年,全市政法机关实施的各类司法救助总额就达六百多万元。
然而,在司法救助工作实践中,台州政法部门发现,这些年来,司法救助“工作没有少做、效果却不理想”。许多急需司法救助的贫弱当事人因为得不到有效的司法救助打不起官司、过不下日子,只得在法律途径之外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进一步激化了矛盾,以至于发生了许多不该发生的悲剧。
“台州市的司法救助工作之所以遇到新难题,首要原因是现行法律法规缺乏详细规定。”台州市委政法委执法监督处处长费敏辉说,通过分析研究,他们发现,对司法救助,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都有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里都是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7月12日颁布的《关于对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倒是一部直接规定司法救助的法规,但这一规定所涉及的主要是民事、行政案件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和免交,范围过于狭窄,受惠面不大,无法满足群众司法救助方面的需求。
“受法律限制,台州市过去实施司法救助的仅限于人民法院,而在执法实践中,公、检、法、司各家都需要开展司法救助。而且,台州市过去的司法救助,其对象仅局限于诉讼案件的案件当事人,非诉讼案件与非案件当事人,都无法得到司法救助。”费敏辉进一步分析道。
“最实际的问题是,司法救助资金没有制度保障。”费敏辉说,去年,台州市对92件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这些资金43件来自政法机关,49件来自政府部门。“一方面,杯水车薪,无法满足广大群众的司法救助需求;另一方面,这些资金基本上凭面子靠关系争取而来,一旦出钱单位人事发生变化,很可能第二年就没了着落,缺乏制度保障。”新试点
扩大司法救助内涵和外延
如何解决这个新难题?台州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朱贤良与大家达成共识:必须进行制度创新,在台州市尽快建立起健全、规范、协调、高效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
2006年8月18日,台州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发出了《关于加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如何进一步做好司法救助的各项保障工作提出了操作要求。一个全国首创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由此开始在台州出现。
朱贤良、林金荣解释了台州市对司法救助给出的新定义:司法救助制度是政法机关为保障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实行公正执法、化解社会矛盾,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施行经济救助、法律援助和人身安全保障的一项制度。这意味着,与传统意义上的司法救助相比,无论是内涵还是外延,台州市的司法救助都有了很大的创新与突破。三大创新
主体对象范围扩大方式多样化
台州市的司法救助创新工作一开始就得到了各界人士的认同与支持。
黄岩区是台州市3大城区之一,以出产黄岩蜜橘而闻名于世。接到市两办的“意见”后,黄岩区财政立即拨款100万元,超出市两办规定的下限40万元,在全市率先成立司法救助基金,一些企业与区慈善总会闻讯后纷纷跟进,几天后,黄岩区司法救助基金就超过140万元。区长徐一平说:“司法救助基金相当于为社会和谐稳定买保险,花钱买平安,这钱花得值。”
路桥区的司法救助基金达到一百多万元……
椒江区的司法救助基金达到一百五十多万元……
朱贤良介绍,目前,两级财政拨款都已到位,加上社会捐助,台州全市司法救助资金已达一千万元以上。
为筹措市本级司法救助基金,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姚永江带着费敏辉他们几个,一个单位一个单位游说“化缘”。刚开始,他们还在犯愁能不能筹集到钱,没想到一听完来意,许多单位领导立即爽快地拍板捐助。费敏辉说,在筹集司法救助资金的日子里,他一次又一次地体会到,在追求效率、经济繁荣的台州,善良还在,正直还在,理性、责任和道义还在,很多次,他都被人们对法律贫弱人的同情与关怀,对司法救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所感动。
台州市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设在市委政法委。负责这项工作的政法委副书记姚永江介绍,为把一笔笔来之不易的司法救助资金发到急需司法救助的当事人手上,台州市制定了《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工作规程》与《司法救助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两个规范性文件,以制度来保证司法救助工作及救助资金审批发放的阳光与透明。年终,还要接受纪委、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依法监督。
2006年9月11日,浙江省在台州市召开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经验推广会。会上,浙江省委政法委副书记夏阿国评价说,台州市的司法救助新机制体现了3大创新:“一是救助主体上的创新。将司法救助的主体扩大至公、检、法、司政法各部门;二是救助对象上的创新。不仅落实了法律规定的司法救助,而且对法律没有规定的6种情形也实施救助;三是救助方式上的创新。将以往单一、减免式的经济救助扩大至经济救助、法律援助、人身安全保障3种方式并存。”效果凸显
每份救助表格背后都有故事
台州市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实施以来,已发放司法救助资金25次33.5万元。姚永江、费敏辉翻着一份份《台州市司法救助基金项目审批表》对记者说:“几乎每份表格都有故事。”
潘妙飞不服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审查,检察院认为其申诉合理,提请省院抗诉。不料案件发回重审后,法院仍维持原判。检察院负责司法救助的同志了解到,潘家多年诉讼,耗费甚大,女儿大学毕业后至今尚未就业,生活确实困难,提出给予司法救助金5000元,结果获得批准。接过这笔钱,潘妙飞的手微微一抖,说:“台州的检察官真有人情味。”
32岁的辛建国来自河南省邓州市,在浙江省台州市开发区顺丰速运公司担任驾驶员。2006年8月3日上午,辛建国车上两箱共55只手机被盗,价值4万多元。案件发生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当天立案,但案件至今未破。出事后,速运公司解聘了辛建国,不但扣留了其全部工资,还要其赔偿经济损失。
拖家带口的辛建国在台州人生地不熟,失去经济来源后,一筹莫展,烦躁之下,流露出以极端方式解决问题的情绪。台州市公安局司法救助机构了解情况后,一方面上门做思想工作,批评他的错误想法。另一方面,立即填写了审批表,启动了救助程序;市司法救助工作委员会很快批准,给予5000元司法救助资金。一场有可能发生的悲剧因此得以避免。
王大林与他人房屋产权纠纷案,法院的判决已生效。22年来,法院3次驳回其再审申请,王大林就是不服,一直上访要求再审改判。台州市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实施后,台州市中院从事司法救助工作的法官多次找他谈话,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喻之以法,最后,王大林同意接受法院给其发放司法救助资金5000元,解决其实际困难,保证今后不再上访。一个困扰各级领导机关多年的信访老户就这样息诉罢访。
浙江大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社会学者认为,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比较突出。这部分信访群众由于情绪多次受挫,容易出现冲动失衡心态和对抗社会心理,如果疏导不当,将给社会稳定带来不安定因素,进而影响和谐社会构建。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台州市创造的司法救助工作新机制给了人们诸多启发与思考。
台州司法救助工作机制主要组成部分
经济救助机制:以法定经济救助为基础,政府救助和社会救助相结合。市、县(区)两级都要建立统一的司法救助基金。基金由财政拨款与社会捐助两部分构成。
法律援助制度:法院要保证法律的各项规定能够不折不扣地得到落实。司法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148”法律服务和律师援助制度,逐步实现“应援尽援”。公安、检察与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也相继建立起法律咨询、援助机构。
人身安全保障机制:针对新形势下办案取证难这一突出问题,建立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人身安全保障机制。对发生的打击报复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依法从重从快予以打击,并给证人、举报人和鉴定人必要、及时的司法救助。
司法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
政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中,因案件未破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缺乏经济赔偿能力,致受害人或者受其赡养、抚养的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政法机关办理的案件中,因一方当事人未到案或缺乏履行能力,致另一方当事人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和补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政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但当事人根据当前的法律、政策无法取得国家赔偿和补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政法机关办案没有过错,但当事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的合理性,而且发生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通过司法救助信访人愿意息诉罢访的;
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况。(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