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黔在线讯小区地下车库的产权到底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一直没有明确的界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六审”之后的《物权法》草案提出“车位首先满足小区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 ”近日,贵阳市房管局召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产权归属问题的研讨会”,该市土地局、建设局、规划局、法制局等相关部门及部分房开商代表出席了会议。该市有关部门表示正加紧调研,不久将出台车库产权的操作细则。
小区车库多数没有约定产权归属
据了解,目前,贵阳市停车位严重“缺口”,全市目前11万辆机动车,但每百辆车的停车位数不足45个。据悉,为了给业主提供停车的便利,每个楼盘在兴建的时候,都被要求设有地下车库。目前筑城小区常见的地下停车位(包括停车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开发商在立项时规划的车位,一种是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位。据贵阳市房管局产权处负责人介绍,该市大部分房开企业在销售楼盘时未与购房者就车库产权进行约定,大部分房开企业也没有将车库列入开发成本,也未作公用面积纳入公摊,人防地下室很大部分是作车位使用。
操作细则须解决“怎么约定”
在贵阳市房管局召开的这次研讨会上,部分会议代表认为,《物权法》草案提出的这两个规定较笼统,缺乏可操作性。究竟什么样的地下车库不能约定、什么样的地下车库能够约定,约定给谁……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应解决“怎么约定”的问题,以约束开发商的行为,不能由开发商“自说自话”。鉴于筑城停车位严重匮乏,贵阳市建设局副局长李瑞建议,地下车库在不违反《人防法》的前提下,还是应该部分出售给业主。该局房产处袁红处长认为,应继续延伸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多建车位,以求缓解目前筑城停车难的状况。贵阳市法制办有关人士建议,在操作细则中不纳入确切车位的范围,同时还提出,小区道路部分的共用部分应该属于业主,也不应该纳入确切车位的范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六次审议《物权法》草案。在五审稿中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六审后修改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属于业主共有。”审议过程中,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首先应明确车位、车库归业主共有,然后才可以考虑由当事人另行约定;有的常委会委员认为,车位、车库只能归业主共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