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11月10日电记者从黑龙江省教育厅获悉,省教育厅、省纠风办、省监察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等部门日前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中小学招生工作的意见》,对中小学办学、招生、课改实验区中考管理、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等进行了全面规范。 其中明确规定,从今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各中小学不得举办实验班、特长班和各种“奥班”;明年秋季开学起,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班额不准超过56人。
公办中小学不得转民办
《意见》要求,从今年起,各地公办中小学一律不得转制为民办学校。对已经批准转制实验的公办中小学(含民办公助校、公办民助校),要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已经具备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转制学校,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实行“四独立”;目前尚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要在2007年6月底前达到“四独立”要求;2007年6月底前仍达不到“四独立”要求的已转制学校,届时要恢复公办学校性质,并随着政府对教育投入的增加,逐步降低收费标准。
按规定,实行“四独立”转制学校聘任的原公办学校教师和校长继续享受公办学校教师待遇,并占原公办学校教职工编制,出现自然减员后,要及时核准,不准再重新占用;今后录用的教师和校长,按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实行人事代理,按聘任合同管理。
不得进行“幼小衔接”实验
黑龙江省将加强对学校办学和收费的管理。《意见》要求,各中小学不得举办实验班、特长班和各种奥班。各初中、小学要实行均衡分班,不得举办快慢班和重点班。城区幼儿园不得进行以直接升入优质小学为名的“幼小衔接”实验,不得变相高收费;已经进行实验的学校,要从2007年秋季开学前终止直升小学实验。除初中、高中毕业年级以外,其他年级一律不得举办收费补习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和学生统一订购中小学学辅材料(含各种形式的练习册、测试题集)、报刊杂志和课外读物。为做好学生“减负”工作,不准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要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保证小学生、初中生每年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分别不少于10天和20天。要全面评价学生的发展状况,不准按考试成绩排队。
农民工子女享同等教育
要切实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工子女和“留守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各地以流入地区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农民工子女入学,做好农民工子女日常学籍管理工作,使农民工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进城务工农民工的子女仍在原籍学校就读的,原籍学校要做好“留守儿童”的教育和辅导工作,确保每一名儿童留得住、学得愉快。
此外,各地还将建立资助高中贫困学生就学制度。通过采取社会捐助、企事业赞助和政府投入等多种方式,努力使家庭贫困学生得到救助和完成高中学业。
高一班额明年不准超56人
对中小学招生工作,要求公办中小学不得异地招生,对违反规定跨区招生的学校,要令其退回招收学生,并取消所有评优资格。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要继续严格执行“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从今年起,各地要把普通高中招生全部列入年度招生计划,择校生招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总数的30%,不允许在计划外以其他名义招收学生。从2007年秋季开学起,各普通高中起始年级额不准超过56人。
小学初中招生不得考试
《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和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升入初中的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禁小学、初中(含民办小学、初中)举行或变相举行任何形式的招生选拔性面试或笔试,严禁提前招生。
同时将严格执行中考加分政策。除继续实行地市以上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出台的报考普通和重点高中加分优惠政策外,不得再制定新的加分优惠政策。作者:杨晓宁来源:东北网-新晚报 编辑: 吕博 国 内 国 际科 教 娱 乐社 会 体 育专 题 法 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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