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保安吃饭发生争吵,一个戳伤另一个眼睛。受伤保安以工伤为由,要求雇佣公司赔偿,劳动部门鉴定不属工伤。昨日,禅城法院判决受伤不属职务行为,雇主无需担责。
倪某和朱某原为某物业公司的保安。2004年7月31日17时许,两人在饭堂吃饭时,因风扇的开关问题发生争吵。 当倪某用手指着朱某骂时,朱某用拿筷子的手挡开时,筷子插入了倪某右眼后断开,致倪某右眼受伤,经法医鉴定为7级伤残,后朱某因过失致人重伤罪被判刑。因朱某家庭困难,无力赔偿经济损失,倪某遂向法院起诉所在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6.7万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2004年11月22日,倪某申请工伤认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受到的事故伤害不属工伤。倪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于2005年3月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决定。
庭审中,倪某认为,其身为单位员工,在上班时间、工作地点受到暴力伤害,且是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物业又没有帮员工买意外保险,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物业公司辩称,倪某受伤不是从事职务行为或雇佣活动致伤,倪某在事发中存在过错导致受伤,与自己无关。禅城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倪某受伤不属于职务行为,物业公司无需承担责任。
[法官点评]
此案中,倪某受伤的原因源于朱某的故意伤害行为,案发时间系下班后的就餐时间,且在案发前并无明显征兆,属于突发性的刑事犯罪事件,物业公司客观上根本不可能预见,也不可能采取任何预防或者制止的措施,故物业不应承担过错的民事赔偿责任。且物业已经先后向倪某支付了医疗费及生活费约5万多元,并在庭审过程中表示该部分费用不用倪某偿还,应当认为其已经尽到了用人单位的相应救助义务。(记者王晓丹通讯员 林劲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