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寄时寄丢了5800元的二胡,却只能得到89元的赔偿,这样的赔偿还有理有据,前段时间,云南艺术学院大二学生李某因为这件事郁闷极了。但李某也是“幸运”的,近日,官渡区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获得5800元的全额赔偿。 据悉,这起发生在李某身上的包裹丢失案是云南省首例依据《合同法》来处理的案件。
5800元的二胡邮寄途中丢了
李某是云南艺术学院一名大二的学生,攻读二胡专业。他受人之托,从昆明买了一把二胡寄到山东。今年3月25日,李某到正义路的邮政局,准备把二胡寄过去。考虑到物品贵重,他选择了“保价邮寄”的方式,当他填好包裹单递给邮局的工作人员时,工作人员告诉他,二胡是易碎品,不宜保价邮寄。于是,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李某在备注栏内填写了“损坏自负”四个字,最终选择了非保价的方式邮寄该二胡,并支付了邮资44.5元。
过了一个半月,收件人迟迟没有收到二胡,多次打来电话问李某,李某也着急了,那把二胡价值可是5800元啊!他不得不一次又一次到邮局查询。6月26日,李某收到一份邮局出具的《代赔通知书》:该快递包裹查无下落,已丢失。
东西莫名其妙丢了,李某觉得很无辜,于是他找到邮局相关领导,要求按二胡的原价给予赔偿,邮局方对李某丢失二胡的事实表示遗憾,但坚持只能按照《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规定赔偿双倍的邮资,即89元。
赔偿金由89元变成5800元
89元和5800元难道就这样画上等号?李某觉得太不公平,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李某把昆明市邮政局告上了法庭,要求邮局赔偿5800元的经济损失。
在法庭上,邮局方对双方形成邮政服务合同关系无异议,表示这样的关系应接受《国内邮件处理规则》调整,按“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所付邮资的二倍”进行赔偿。
法官认为,“公平是法律的基本精神,而《合同法》的规定与《国内邮件处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是不一致的。本案中,李某的损失实际为5800元,按邮政处理规则只赔89元,显然有失公平,适用该规则不利于体现法律的公平原则,李某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并无任何过错。李某与邮局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适用我国《合同法》进行裁判。”法官把这一想法报请审判委员会做最后的定夺。
最终,审判委员会采纳了法官的建议,法院随即作出一审判决,昆明市邮政局赔偿原告李某二胡损失5800元,诉讼费242元由昆明市邮政局承担。9日,从法院获悉,邮政局对一审结果不服,表示将提出上诉。
9日下午,记者致电昆明市邮政局询问这次判决对邮局有何影响,办公室一名姓谢的工作人员表示:“我们对这件事情很重视,明天,我将向相关部门具体了解该案的情况,并请示领导,邮局会拿出一个明确的态度和说法。”(实习记者苗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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