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网站:2006年11月10日,公安部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采取坚决措施,制止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中乱收费问题。刘金国副部长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报了最近一个时期群众举报投诉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作中,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的情况,要求采取坚决措施,制止乱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标准。二代证工本费每证20元,丢失补领每证40元,临时居民身份证每证10元。除此之外,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名目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坚决查处乱收费行为。公安部决定,会后各地要立即对二代证收费情况进行清理。凡是自立收费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立即取消;凡是存在乱收费问题的,对县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治安户政部门负责人和公安派出所所长,一律追究责任;对公安部已经通报的举报投诉,要在20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处理结果要迅速上报公安部。今后,再发生乱收费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三、坚决把乱收费的企业清理出市场。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对人像采集点、人像采集设备供应商和人像采集工作人员的管理,严禁假借公安机关之名,强制群众打印照片,收取费用。凡是被举报存在乱收费、强制打印照片的人像采集点,一经查实,要立即取消其人像采集资格,并把相关人像采集公司、设备供应商清理出二代证人像采集市场。为从根本上杜绝借打印照片收取费用的问题,从即日起,各地派出所人像采集点一律取消打印照片业务。
四、严禁强制群众接受邮递服务。各地公安机关制证中心(所)制作的二代证,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打包分送各县市公安局,各县市公安局分送各公安派出所,由群众按约定的时间到派出所领取。对孤寡老人和有特殊困难的群众,由社区和驻村民警送证上门。对于群众主动要求邮寄的,严格按照邮政部门的规定办理。
五、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国务院规定,争取当地政府尽快解决换发二代证所需经费,特别是要尽快为派出所配备人像采集设备,免费为群众照相。凡是已经采取市场化运作的地方,要立即停止与人像采集公司的合作,由政府出资,购买人像采集设备,免费为群众照相;凡是经工作仍不能解决经费的,有关省、区公安厅局要将情况报告公安部,由公安部汇总上报国务院。
六、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安派出所必须在办证窗口公布二代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接受群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公安机关收取二代证工本费时,必须出具发票;对不出具发票的,群众有权拒绝缴费。各省、市公安机关都要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对群众的举报投诉,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安部将选择典型案例,主动在新闻媒体曝光,以震慑违规违法行为。
七、要立即进行督导检查。公安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赴广西指导全州县乱收费事件的查处工作。部治安局要会同督察局组成工作组赴各地督导检查。会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也要派出督察组,深入各派出所明察暗访,督导检查。对于仍然发生乱收费问题、群众反映强烈的,有关地方公安厅局分管领导要到公安部说明情况,作出检讨。
新闻链接:
兰州:48个派出所借“二代”证乱收费被调查
新华网兰州11月3日电(记者宋常青)记者2日从甘肃省公安厅了解到,针对目前兰州市48个派出所借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进行乱收费的行为,甘肃省公安厅纪检和督察部门已经正式介入调查,有关责任人将受到严肃处理。>>详细
新闻资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公安部关于规范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5]436号)
发改价格[2005]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公安厅:
近期,一些地方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违反国家规定向居民收取了照相费等费用,群众反应强烈。为严肃国家收费政策,保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顺利推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2003年12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22号),明确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收费政策。各地公安机关在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自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公安机关与企业合作建立人像采集系统并收取照相费。
二、坚决纠正地方自行出台收费规定的行为。各地自行出台的有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规定,必须在2005年4月30日前予以纠正。逾期不予纠正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公安部将在全国进行通报。
三、严肃查处各种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公安部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发改价格[2003]2322号
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币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建设兵团物价局、财务局:
公安部《关于核定第二代居民身份证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函》(公治[2003]14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考虑到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呆用非接触式集成电路技术、密码技术、防伪膜和辟线等印刷技术,使用了改性聚脂等环保材料,制作成本大幅度提高,四此,同意公安机关对申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20元,对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居民收取工本费每证40元。
公安机关为居民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为每证10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仅适用于居民自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办理临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居民申领、换领及丢失补领、损坏换领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仍按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防伪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5]873号)规定执行。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上述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梅智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