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2001年12月21日中国作家协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
原则通过,中国作协六届主席团修改定稿)
总 则
第一条中国作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各民族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文学事业、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二条中国作家协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实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文学规律,发扬艺术民主,团结和组织全国各民族作家,发展和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中国作家协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第四条中国作家协会在工作和活动中坚持民主、团结、服务、倡导的原则。
任 务
第五条组织作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文学队伍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素养,文学艺术学养。
第六条坚持文学创作的正确方向,树立精品意识,实施精品战略;提倡题材、体裁、形式的多样化,推动多种艺术风格、流派的充分发展;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学传统和革命文学传统,学习和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鼓励探索和创新,不断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多出优秀作品,把最好的精神食粮贡献给人民。对优秀的创作成果和文学人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加强文学理论建设和文学评论工作。提倡和鼓励不同学术观点和学派的自由讨论;开展健康、科学的文学评论,树立和发扬与人为善、实事求是的文学批评风气,切实加强对创作思想的引导。
第八条鼓励和帮助作家深入生活,深入群众,汲取营养,丰富自己,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建设新生活的伟大实践。
第九条发现和培养文学创作、评论、编辑、翻译的新生力量,关心青年作家的成长,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文学队伍。
第十条尊重少数民族文学的传统和特色以及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创作,大力培养少数民族作家,促进各少数民族文学的繁荣与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文学交流。
第十一条努力办好本会所属的报纸、杂志和出版社,不断提高报刊、图书质量,增强导向性、思想性和艺术性。
第十二条高举爱国主义的旗帜,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作家的大团结,增进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作家以及海外同胞中作家的联系、交流和友谊,加强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
第十三条推进中外文学交流,参加国际文学活动,增进同世界各国作家的友谊,维护世界和平,促进社会进步。
第十四条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经济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文学活动的自由。
第十五条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并与政府有关部门密切合作,为会员从事创作、评论和其他文学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举办作家的福利事业,积极帮助会员解决生活、工作、学习等方面的困难。
第十六条广泛联系志在繁荣社会主义文学的文学社团;做好业务由本会主管的全国性文学社团的管理工作。
会 员
第十七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发表或出版过具有一定水平的文学创作、理论研究、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的编辑、教学、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者,由本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作家协会推荐,或本会会员二人介绍经本会书记处征求申请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作家协会的意见,由本会书记处会议审议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凡赞成本会章程,并有相当数量本会会员和健全的办事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家协会和全国性的产业作家协会等,向本会提出申请,经主席团审议批准,即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九条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委托的工作,缴纳会费的义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享用本会的福利设施等权利。本会会员、团体会员有退会自由。
第二十条本会对团体会员负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团体会员接受本会的委托,负责代为联系本会在该地的会员。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员、团体会员的创作成果、著作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本会予以保护,本会有责任提供法律咨询、协调纠纷等服务,直到接受委托代理诉讼,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有严重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经本会书记处通过,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 织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作家协会全国代表大会。全国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国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三、制定和修改中国作家协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全国委员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全国代表大会的个人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作家协会组织居住当地的本会会员,通过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作家协会从其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年度工作报告;
三、批准全国委员会委员的变更和增补;
四、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全国委员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和全国委员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全国委员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全国委员会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各团体会员参加全国委员会的委员实行团体委员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作家协会从其主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中通过民主协商,推举产生,报请全国代表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各团体会员推举的全国委员会团体委员,如因工作变更等原因出现缺额时,替补人选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报请主席团审议通过。全国委员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必要时由主席团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二十六条全国委员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主席团委员各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常务副主席召集,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七条主席团推举书记若干人组成书记处,负责处理本会的日常工作,并根据需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和若干由作家、评论家等组成专门的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会必要时设立名誉职务。具体人选由全国委员会推举或主席团聘请。
经 费
第二十九条本会的经费来源:一、国家拨款;二、会员会费;三、本会举办各种文化企业、事业的收入;四、社会赞助。
第三十条本会鼓励和争取多方吸纳社会资金,为繁荣社会主义文学事业服务。
附 则
第三十一条中国作家协会简称中国作协。
中国作家协会的英文全称是:CHINESEWRITERS'ASSOCIATION,英文缩写是:CWA。
中国作家协会的会徽(暂用):图案外形是一支笔尖,也是一本打开的书,正中圆圈内是中华民族的象征--长城图案。
中国作家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中国作家协会全国委员会。 (责任编辑:李洪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