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只承担20%供水超前建设费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6-11-11 0:04:08 ·来源:新京报
本报讯(记者王冰凝)昨日,国家发改委公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称合理超前建设率暂按20%确定。 征求意见稿确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其中因过度超前建设而增加的投资成本不能全部由当前消费者承担。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以下七种费用不得计入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经营者非持续、非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不合理费用;与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以及虽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有关、但有专项资金来源予以补偿的费用;固定资产盘亏、报废、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滞纳金、违约金、罚款和公益性捐赠;超标排污缴纳的排污费;对外投资等支出;超出管理费用列支范围而以“管理费”名义列支的各种费用;明显超出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的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不合理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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