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贵报10月30日04版刊登题为《“性贿赂”能否入罪激辩十年》的文章。我拜读数遍,难以控制住自己的情绪,总想说几句。
10年前,就“性贿赂”罪与非罪立法问题展开激烈讨论。 但10年之后,这个是是非非问题仍然处于热议之中,既然被人们如此关注,说明很有探讨的价值。10年光阴弹指一挥间,然而,在这期间所发生的重特大腐败案件中,尤其“省部级干部大案中,几乎每人都有情妇,‘性贿赂’目前在行贿犯罪中已相当普遍”。10年过去了,主导法律的权威人士对性贿赂仍未琢磨出个所以然,他们所持的态度和观点没有丝毫的松动和改变。任凭你暴风骤雨般的呼声无济于事。
10年前,金卫东硕士研究生根据当时性贿赂行为蔓延扩大的趋势,大胆提出立法遭致反对而搁浅,至今无动于衷没有下文,这种泰然处之的做法让人躁动。如果法学界人士有兴趣继续拉锯式争辩,看你们是否要争辩一个世纪。
我就不明白,法学界有些权威们,竟然把性贿赂与性行为混为一谈;把请吃请喝、拍马屁之类相提并论,大有驴头不对马尾之说。按常规理解,性贿赂应该是不法分子以钱色对公权人员进行拉拢腐蚀,进而从中获取更大的利益,造成国家财物的极大损失,已构成犯罪;而性行为只是两人情感相宜而产生肉体的磨合,未带来任何经济损失,这是二者的本质区别。同样道理,嫖娼和不正当的两性关系同属于性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完全属道德行为规范的范畴,理应通过思想道德教育处理解决,与性贿赂有着天壤之别,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岂能混淆是非、鱼目混珠,让人笑掉大牙。把性贿赂一词曲解为炒作生造的词汇而大惊小怪并移作激辩的论据,纯属顽童的口吻。试问“包二奶”、“小蜜”是否算作生造的词汇?!从全方位暴露出法律的理论水平深浅程度。
不可否认,“人是高级动物”,而且是有七情六欲的感情动物。但共产党人是意志坚定者,是有理智的。而不像北京某大学法学院教授所推理的“哪有猫不吃鲜鱼”的逻辑。
法律应随时代的发展变化而与时俱进,因循守旧,墨守成规不是大家所期望的。
常熟 张登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