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给患上精神分裂症的女儿治疗,父母选中南京某医院给女儿进行手术治疗。孰料,原本还能生活自理的女儿术后非但精神病没有好转,而且造成了肢体偏瘫。看着躺在病床长达2年之久的女儿,心痛的父母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要56万余元的赔偿费用。 昨天,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女儿手术竟发生偏瘫
据了解,今年39岁的精神病患者王燕(化名)于2004年9月10日来到南京某医院进行“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手术。王燕的父母告诉记者,该医院在其自行制作的宣传册上对其“精神病的立体定向手术”治疗精神病是“根治术”、“根除精神病”,精神病人经过手术后“跟正常同龄人没有什么两样”,“手术后精神病人的思维即恢复正常,与家人感情交流正常”,而且,“术后2天患者即可下地活动,不会遗留偏瘫失语等神经功能障碍,不影响智力、记忆力,不影响美观。”
“正是相信了医院的宣传,我们才决定将女儿送到这里接受手术。”据王燕的母亲介绍,女儿是当天上午8点50分住院的,医院没有对女儿进行最基本的颅脑手术前的常规检查和准备,9时15分将女儿推进手术室进行“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手术,结果手术结束以后,女儿当即出现了右侧肢体瘫痪、失语、大小便失禁等症状。对于女儿术后出现的异常现状,医院的解释是“脑血管痉挛,是暂时的现象,过几天就好”,然而王燕并非如医院所说出现好转,10月23日,医院发现患者病情严重,随后对王燕作了CT颅脑检查,检查结果显示颅脑基底节区出血。在这之后,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各种补救措施,但依然没有任何好转,直至今日,王燕仍然躺在医院,每天承受着肢体偏瘫和大小便失禁的痛苦。
王燕的父母告诉记者,女儿出现偏瘫后,他们对医院实施的“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发生了怀疑,在这之后,他们咨询查找各类专业人士和科学书籍,发现该“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是一种尚处于医疗试验阶段的手术,其适应症、并发症、风险、疗效都处在不确定的状态和阶段,即便可以开展,也仅仅只能针对某些具有严重的暴力倾向或自杀倾向的并且穷尽了其他各种药物、电击、休克治疗治疗而没有任何效果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进行,并且,这种手术的最终的效果仅仅是缓解这类病人的暴力症状,对精神病人的心理和思维不会有任何疗效,而绝非什么“根治术”。但是,医院却将该手术渲染成“根治精神病”的手术,对该手术的实验性和严格的适应症只字不提,“如果当初医院告知我们这项手术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我们绝对不会考虑为女儿进行这种手术”,王燕的父亲接受采访时语气里透露出一丝悔意。
医学鉴定会做出鉴定
2005年9月3日,王燕的父母委托南京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所做了一份鉴定书,鉴定报告认为,王燕术后出现右侧肌力I级、肌张力下降,右侧下肢肌力III级,肌张力下降。目前右侧肢体呈偏瘫状态,偏瘫状态属四级伤残、三级护理依赖,需一人终生护理。拿到这份鉴定报告,王燕的父母于当年9月7日正式向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医院返还医疗费用、承担护理费、伤残金等各项费用共计56万元。今年4月15日,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委托南京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此次鉴定结果为患者精神分裂症诊断明确,有手术指征,经多靶点损毁治疗后出现的左侧内囊局限性脑梗死、右侧肢体偏瘫属于手术并发症。医方在对该患者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不足:术前准备仓促;术前知情同意书欠详细;对术后出现的并发症(右侧偏瘫)未进行及时检查以尽早明确诊断。
双方法庭上展开激辩
昨天上午9时许,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庭审中,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医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对于术后患者出现的损害,院方有没有及时治疗。
对此,原告方认为,医院在其自行制作的宣传册上对其“精神病的立体定向手术”的疗效、指征和手术风险进行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除此以外,被告医院还在其“精神外科手术知情同意书上”进一步对患者亲属进行虚假、误导性宣传和告知,声称“立体定向手术是治疗精神病的有效手段”、“既治疗了疾病,又最大程度地保留了正常的神经功能”、“手术安全系数较高”等。但是,该手术同意书隐瞒了手术所毁损的脑组织的“靶点”的位置和数目,严重侵害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医院同时在该知情同意书中回避对术中术后可能发生的脑内出血风险责任,要求“一旦发生脑内出血,其预后及治疗方案另外告知”,而不是事先对其已经预见到的风险进行准备和防范,使患者随后的术中、术后发生的脑出血无法得到基本的防范和及时的治疗。而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医院“精神病的立体定向手术”有多年的经验,完全具备精神病立体定向手术条件,并且患者入院时具备立体定向手术适应症,医院术前准备充分,术后处理不存在任何差错。
庭审当日,法院没有做出判决,据悉,近期法院将会组织对双方进行调解。
昨天,东南大学法律系的戴庆康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亮出了自己的观点,戴教授认为通过类似“立体定向精神病多靶点毁损术”此类的治疗手术来改变精神患者的脑部组织,从而治疗患者的精神疾病,这种做法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治疗手段是侵害人权的一种表现,因为该类手术改变了患者的脑神经,就意味着将患者变成了另一个人,“国家没有哪条法律允许医者有这种权利。”戴教授声称,前不久国家卫生部门明令禁止的“戒毒手术”和目前的此类精神病手术原理有相似的地方,戴教授相信不久的将来此类手术也将会被叫停。
江苏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奎医院在其宣传册和手术知情同意书中虚假宣传,扩大了对精神病人的手术适应症,诱导患者进行手术,医院应对患者出现的损害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医院术前准备仓促、术前知情同意书隐瞒关键事实、术后出现并发症未及时进行检查,上述过错导致患者出现目前的伤残后果,随后,患者虽然进行了各种补救措施(高压氧治疗等),但患者的损害已经成为不可逆性的终身的损害,患者将遭受终身的肢体偏瘫的痛苦,家属也要为其提供终身护理。另外,被告为了吸引患者盲目的开展手术,与患者家属实行手术“承包责任制”,违反了疾病诊疗规律,违反了被告作为公益性、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鉴于此项行为本身就是一项违反被告社会地位和法律性质的违法行为,也是助长被告医疗疏忽和麻痹懈怠的重要因素,被告应因此受到应有的法律追究。
本报记者 张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