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张力)昨日,市五中院对重庆首例网站电影侵权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重庆网通信息港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提供电影《七剑》的网络下载和在线播放,并向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共计20万元。
用户上传 供网内下载
原告北京慈文影视制作有限公司享有电影《七剑》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著作权。2006年1月20日,原告通过公证查实:被告重庆网通信息港宽带网络有限公司经营管理的某网站上,名为“华涛”的网络用户上传了电影《七剑》供其他网内用户下载或在线观看,原告认为被告在其中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起诉到市五中院。
许可用户上传 网站被告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是网络内容提供服务商,其通过网站为电影《七剑》的下载和在线播放提供了独立的网页空间,且该网页经过了统一、规范的编辑,被告也当庭承认网络用户的上传和发布行为经过了其许可且被告有删除能力,因此可以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点击次数成影响判决因素
鉴于被告严重损害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且从网内用户下载和在线观看电影《七剑》的行为中,可以获取广告收入并取得接入服务市场的竞争优势,市五中院综合该案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作品类型、点击次数、影响范围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